中国民族乐器,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仅从己出土的文物可证实:远在先秦时期,就有了多种多样的乐器。如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浙江河姆渡出土的骨哨,仰韶文化遗址西安半坡村出土的埙,河南安阳殷墟中出土的石磬、木腔蟒皮鼓;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公元前433年入葬)出土的编钟、编磬、悬鼓、建鼓、枹鼓、排箫、笙、箎、瑟等等。这些古乐器向人们展示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和创造力。
古乐器一般都具有双重功能——表现性和实用性。即是说这些乐器既是表现音乐的工具,又是劳动生产的工具,或是生活用具。如在《吕氏春秋·古乐篇》中记载有:“帝尧立,乃命质为乐。质乃效山林溪谷之音以作歌,乃以麋革置缶而鼓之,乃拊石击石,以象上帝玉磬之音,以致舞百兽。”文中所说用生活器皿——缶,蒙上麋鹿之皮而成鼓。而“拊石击石”则是先民们将狩猎的石器,敲击成声,以伴奏化装成百兽的原始舞蹈。又在《汉书·杨恽传》:“酒后耳热,仰天拊缶,而呼乌乌。”这一记载,描述了人们酒后兴趣大发,一面敲击盛酒用的器皿缶,一面仰天歌唱。古时的石磬可能导源于某种片状石制工具。可以这样设想,先氏们在长期劳动过程中,逐渐发现某种石制片状工具能够发声,可以作为乐器,于是发明了磬。
乐器的实用性不仅表现在某些乐器原来是生产工具或生活用器,并且人们用它们来传递一些特定的生活信息。如击鼓出征、鸣金收阵、晨钟暮鼓、打更报时、鸣锣开道、击鼓升堂等。在中国有些少数民族至今仍保留着以吹奏口弦传递爱情的信息,口弦成了表达爱情的工具和信物。
乐器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达和提高有着密切的关系。由石磬演变成金属的磬和出现金属的钟,在石器时代是绝无可能,只有当人类掌握了较高的冶炼技术才成。也只有当养蚕业和缫丝业的发明和发展,才可能产生“丝附木上”的琴、瑟、筝。
先秦时期的乐器,见于文献记载的有近70种。仅在《诗经》一书中提及的即有29种,打击乐器有鼓、钟、钲、磬、缶、铃等21种,吹奏乐器有箫、管、埙、笙等6种,弹弦乐器有琴、瑟等2种。由于乐器品种的大大增加,于是在周代时产生了根据制作乐器的不同材料而分为: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八类,称作“八音”分类法。
在湖北随县曾侯乙大墓的地下音乐殿堂中,保存了124件古乐器。无论是重达五千多斤的乐器巨人——64件编钟,或是在造型、制作和彩绘都很精致的鼓、排箫、笙、瑟等,都向我们揭示了春秋战国时中国音乐文化高度发展的状况,它是中国古代乐器光辉创造的见证。
自秦汉以来,又不断涌现出新乐器。如秦时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弹弦乐器——“百姓弦鼗而鼓之”。弦鼗是一种圆形音箱、直柄的琵琶,后至汉代发展成四弦十二柱的“汉琵琶”,又称“阮咸”。
中华民族是一个善于吸收的民族,自汉以来,广泛吸收了大量的外来乐器。如汉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时张骞通西域时传入的横吹(亦称横笛);汉灵帝时传入竖箜篌(曾称胡箜篌;约在公元350年前后的东晋时,从新疆、甘肃一带传入了“曲项琵琶”,明代传入了扬琴和唢呐等。这些外来乐器,经过不断地改进,使它们逐渐成为中国民族乐器大家族中的重要成员。
在中国乐器发展史中,值得注意的是拉弦乐器的出现大大晚于打击乐器、吹管乐器和弹弦乐器。据文献记载,唐代(公元618—907年)才出现以竹片轧之的“轧筝”和“奚琴”(在宋时作“嵇琴”)。宋时的嵇琴用马尾弓拉奏,并出现了“胡琴”的名称。如宋沈括在他的《梦溪笔谈》中云:“马尾胡琴随汉车,曲声犹如怨单于。”自元代之后,在奚琴、胡琴的基础上发展成各种类型的拉弦乐器。
中国的“吹、打、弹、拉”四大类乐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对传承乐器的音质不纯、音律不统一、音量不平衡、转调不方便、固定音高乐器之间的音高标准不统一、在综合乐队中缺少中低音乐器等不足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并涌现了许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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