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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劳动合同法不能顾此失彼

2008-02-11 10:48:38    王天玉

编者按:得失得失,有得必有失。纵观世间万物,莫不如此?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出台前,我认为,当前对劳动者的保护以“重平衡、严执法”的策略更为现实,也更为有效。*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至此,被称为保护劳动者利益、推动劳动保障改革和发展的三驾马车已经齐备,已然孤军奋战了十余年的劳动法也得以左右逢源,如此似乎制度构建的任务已经完成,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会快速提高。然而,不幸的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我们却看到了一个悖论。

先是华为的集体“辞职”事件,紧接着是沃尔玛的大批裁员事件引发了对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的讨论,然后是法律施行后各种劳动争议的大量出现。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听到最多的声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总工会认为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误解,以至于法律施行效果不佳,言语间似乎企业对此应负全责。甚至在全国总工会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宣传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总官员把能够贯彻劳动合同法的企业家称为社会精英。由此,法律问题似乎也有了道德评价的味道。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许多劳动者在法律施行之际并没有欢欣鼓舞,而是发出了劳动法到底能不能保护劳动者的疑问。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关切之情不可谓不真,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之意不可谓不切。情意固然很好,但关键是这样的情意能否落实在每一个劳动者的身上。我国劳动者总体上数量大、专业性较低、可替代性强,低成本地利用人力资源也成为企业的共识。因此,一方面外资公司落户中国,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得以搏杀于海外市场。为经济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劳动者应当提高待遇,获得更多保障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则是如何提高劳动者的保护水平。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保护标准对劳动者的侧重程度较高,也比较笼统,但这样的标准并没有严格的劳动执法跟进,由此也必然造成当前的困境。如果一定要加强劳动执法,推行这样的标准,就更会造成企业的抵触,并且会导致更多的企业进行法律规避,也会引发大量的寻租行为。企业家是“经济人”、“社会精英”的美名没有企业成本核算来得实在,毕竟激烈的市场竞争来不得半点虚的。高标准带来的高成本必然引发高规避率,高规避率也会引发高争议率,到头来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的法律却造成了不和谐的结果,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出台前,我认为,当前对劳动者的保护以“重平衡、严执法”的策略更为现实,也更为有效。“重平衡”也就是考虑劳资双方利益的适度平衡,这样可以赢得企业的支持,防止劳动立法的调整矫枉过正;同时配合以“严执法”才能使法律施行的效果更好,才能够确立起法律的尊严,不致使劳动立法成为关注民生旗帜下的一个姿态。诚然,关注劳动者利益是必须的,但提高劳动者保护水平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是需要一步一个台阶地实实在在地走出来的,这一过程也必须是在中国经济腾飞,产业结构升级,劳动者队伍素质大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的。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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