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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轼老师应从“无妄之灾”中吸取教训

2007-10-17 18:04:51    吴向宏

我对茅先生的许多言行非常尊重,但也曾写文章批评过茅先生(见本人博客),一个原因是觉得茅先生书生气太重,做一些并非适合自己做的事情(如所谓“为富人说话,给穷人办事”)。作为一个经济学家,应当理解,一个人对社会最大的贡献,就是做自己最擅长的事情,而不是所谓“最高尚”或者“最正确”的事情。

富平学校出事,令人扼腕。但从茅先生博客上的描述看,显然茅先生这个家政学校非常不职业,出事是迟早的。

茅先生写道:“不幸的是今年春节前几天,我们的一位服务员看护的两岁孩子从客厅里的沙发上掉到地板上,头部受伤,到医院急救,次日不幸身亡。先是孩子呕吐,服务员为她换衣服,并去洗手间拿墩布。在这几分钟的时间内发生了孩子摔倒的事故。在客户自己家的客厅里发生这样的事,所有的人都认为是意外,或者说不是责任事故。即使服务员在场也未必能够防止。”

我刚刚养过孩子。在美国,恐怕任何一本育儿教材、或任何一位育儿专家都会告诉你,任何时候不能让婴幼儿在无人看护的条件下置身于高处。不要说几分钟,就是几秒种婴幼儿也可能因为突然动作而坠落。上述服务员的正确做法,是在去取墩布前将婴幼儿置于有安全带的座椅上,或者放在地上。茅先生和“所有人”居然认为这“不是责任事故”,是非常错误的。

接下来茅先生又写“争端就此发生了。客户知道服务员很穷,没有任何经济能力。就对我们提出了赔款要求。先要求我们赔款100万,后来又说要 150万。最后把我们告上了法院,要求赔款50多万元。在法院调解时又降低到40多万元。但是我们认为数额太高难以接受。一个成年的劳动者死亡也不过赔款二三十万元。而且事情并不是我方的责任,至少不是我们的全部责任。客户家里在孩子活动的地方没有地毯,家具陈列不安全,也有部分责任。调解不成,只好由法官裁判。没想到的是法官居然判我们赔款53万元,超出了对方调解时要求的数字。对一个没有责任的“错过”作出这样严厉的惩罚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惩罚的意义在于防止今后。给我们这样严厉的惩罚难道能够防止类似意外事故的发生吗?”

我不是法律专家,以我有限的法律知识,茅先生关于所谓“成年劳动者赔偿价格”、“惩罚的意义在于防止今后”的两个观点,恐怕都是站不住脚的。可见茅先生办学之初,对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意识不足。今天不出事,迟早也会出事。

关于“客户家里在孩子活动的地方没有地毯,家具陈列不安全,也有部分责任”也是不对的。所谓安全的环境,按照我理解的美国育儿准则,应当是可以让儿童在没有看护人条件下自由活动的环境,也就是不需要看护人了。绝大多数人家里只能在某个局部创造这样一个安全环境,其它活动空间总有这样那样的安全隐患,而这些正是儿童看护人应当尽自己职责的地方。而且外面环境更不安全,如果保姆带孩子上街遇上车祸,难道能责怪街道环境不安全,要求市政府承担部分责任吗?

我写这篇文章绝不是要在茅先生遇到“无妄之灾”时再泼冷水,而是善意提醒茅先生:如果您不能从这桩事情当中真正吸取教训,您办的保姆学校今后还可能继续出问题。这对您也许只是另一个“无妄之灾”,一场经济损失,而对出事家庭却是无法弥补的丧子之痛,是一个无辜生命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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