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缪尔·约翰逊(SamuelJohnson11709-1784)有一名言“爱国主义是无赖最后的避难所”。当然,他这里说的“爱国主义”指的不是一个公民对祖国的赤诚无私的热爱,而是当政者历来惯用的、那种名为爱国实为己利的“爱国主义”。这种牌子的“爱国主义”我们已屡见不鲜。比如有人,常常裹着美国国旗为外衣,却无时不在诋毁我们的国旗所代表的真正价值。
还有另一种爱国主义,它从不膜拜国旗,却始终如一地效忠于我们国旗所代表的两个伟大原则:民主和自由。
美国:个人至上,而不是多数至上
人们今天常常将民主和自由作为同义词使用,其实它们不仅不同义,相互间还有不可避免的内在冲突。民主指的是人民对有关民生的决定应该有发言权。他们应该有权在公平选举中,投票选举公共官员,挑选政府和以多数原则通过政治决定。 而自由,指的是即使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也不是什么都可以由多数决定的。人有生来就有的权利,有即使是多数人都不能剥夺的权利。比如,我们国家白人比黑人多,但这并不意味着白人就可以剥夺黑人的投票权。政坛上大多是男人,但是不是因此妇女就应该是二等公民呢?有的宗教比其他的有更多的信徒,但是不是就可以逼迫其他的教徒改变信仰呢?
过去,追求自由往往意味着与国王或皇帝的抗争。美国建国后,自由的含义第一次包括了对民主权力的法定限制。《民权法案》说的就是,即使民主也不能是法力无边的。在它划定的禁区之中,个人至上,而不是多数至上。赋予自由这个崭新的含义,是美国对世界的一个独特贡献。
在美国,许多人已经不懂得《民权法案》在怎样地保护着他们。更有甚者,当今出现了许多对我们这种理想的解释上的本质分歧,比如,什么叫爱国主义,公平和自由。诸如以下问题:
●两个人中谁是真正的爱国者:一个人要立法用法律强迫你向国旗脱帽致敬。另一个 人说,我们国旗代表的,是不向国旗,不向多数人或政府认为的所谓的“正统”的政治或 宗教屈膝的权利。 ●公平:我们对非裔美国人几个世纪的不公正待遇,是不是应该以优待政策来弥补? 还是说现在这已成“逆向歧视”,而到取消优待政策的时候了? ●公正:我们对错判无辜的顾虑,是不是要求我们,即使对最骇人听闻的犯罪的审判 ,也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还是这种顾虑,已经成为我们治安和打击犯罪的绊脚石? ●宗教:宗教自由是不是要求严格的政教分离?还是只要不厚此薄比,政府应该被允 许帮助教会?
●司法独立:在过去三十年中,联邦法官多次以宪法为武器,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普 通百姓。这些法官不是民选的又是终身的,凭什么来管制民选政府?
所有这些问题很容易让人糊涂,也深深地分化着美国大众。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往往反映着对美国价值的不同信仰。这里想要说明的是,美国价值就是个人自由,而正是为了个人自由,1791年《民权法案》才被写入宪法。
美国价值,追溯其根基,并回顾其发展进程,《民权法案》——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是这个进程的开端和最重要事件。最主要的公民权是这样几个: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公正审判权,和人人平等的权利。
我们需要用缔国者的眼光来审视当今的社会争论。那时美国人的世界观,就是对自由的不屈的追求,和这样一个信仰:政府第一位的和最崇高的职责,就是保障个人自由。
然而如今,这个眼光好像有些过时了。取而代之,我们听到许多这样的议论:“这个权那个权太多了”,我们要“重建”政府权威。调查发现,现在美国的大多数竟然不一定会支持《民权法案》。或者说,人们已经不懂得《民权法案》在怎样地保护着他们。公众人士也常发这样的议论。六十年代后期,副总统SpiroAhnew说,美国有一个“沉默的大多数”其实是反对许多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八十年代早期,JerryFalwell牧师说,美国有一个“讲道德的大多数”,他们反对许多公民权而想回复“美国传统价值”。Agnew和Falwell及他们所代表的运动,有这样一个错误假设: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两者互不相容,坚持其一就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另一个。从这个假设出发,他们直言不讳地提倡,个人有多少自由,要由大多数人决定。支持这个观点的在八十年代中稳步增长,如今最高法院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在反映这个观点。
即使是民主多数,即使是民选官员,都不足委以全信.然而,这个国家的第一代公民们认为,个人自由是最根本的、最至高无上的、和最宝贵的社会利益。个人自由是社会利益的一部份。其实,个人利益就是社会利益。
在他们看来,自由的敌人,不是社会利益,而是不加约束的政府权力。权力是什么东西?权力是用暴力强行支配别人。如历史学家BernardBailyn所说,权力像癌细胞,具有贪得无厌地越界侵蚀和残忍杀戮之本性。个人自由是权力的天然猎物。早期美国人的两分世界是:权力和自由。后者脆弱而被动,所以一个要抑制,一个要保护,而两者永不可混为一谈。
权力本身并不是罪恶,但它是危险的。而权力主要在政府手中。对政府和执政者,个人自由,自然地不是其利益和兴趣所在。个人自由只是那些被统治者的利益。当权者从来不会提倡个人自由。他们的兴趣只在于扩充自己的权力。这很自然,但也很危险可怕。
美国早期公民们的这些观念,并不是源于什么学术理论,而是出于对人的自我膨胀之本性的实际观察和理解。今天,我们谁都承认,人对权力的引诱和吸引,是没有抵抗力的。正因如此,要保障个人自由,仅仅基于对官员们的良好愿望和做人良心的信任,是不现实的。
民主也不是对个人自由的足够保障。恰恰相反,人民的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威胁,一点也不亚于国王的权力。如果个人自由是社会的终极利益所在,那么,公民出于自己的利益,无论对民选政府还是皇家政府,都要严加制约。即使是民主多数,即使是民选官员,都不足委以全信。
杰斐逊的蜕变:指望掌权者的自我约束只能是幻想
看来没有一个人没有人的这个本性缺陷。即使像托马斯·杰斐逊这样的个人自由的先驱者,当选总统后就远不那么值得尊敬了。
LeonardLevy告诉我们:杰斐逊曾支持宣誓效忠,曾许可拘押政治嫌疑,曾起草一个无需审判就可判罪的法案,曾敦促对煽动谣言罪的公诉,曾违反(译注:关于限制政府抄家搜身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曾饶恕军事专制,曾在和平时期动用战争用部队,曾审查读物,曾根据政治观点挑选教授,还曾赞同只要目的不错就可以不择手段的观点。
杰斐逊的蜕变是自然的和意料之中的。也并不能因此就说他是一个虚伪的小人。只是因为他手中有权后,为了追求那些他自以为是政府的“宏伟事业”,脑子一热,就忘记他曾经那么坚定地倡导过的自由主义理念了。
今天了解杰斐逊的阴暗面,我们也许觉得吃惊。但独立战争时期的革命家们,对此不会感到一点奇怪。这正在他们对人的本性的了解的预言之中:对任何掌权者都不能委以信任,都不能指望他来保护百姓的个人自由;指望掌权者的自我约束只能是幻想。权力,无论出于多么良好的愿望,无论怎样自称忠实于自由,只能靠法律来约束。Levy的结论是:自由意味着“国家机器这条野兽,必须用一个《民权法案》来套上镣铐和缰绳。对自由的保护绝对不能依靠暂时的多数票或某个当权者。”
这就是早期美国人的理念。他们深知,虽然政府是在公民的认可下组建的,它仍不免是公民的敌手,而且是一个极其危险的敌手。所以,光说公民有批评政府的言论和信仰自由是不够的,必须白纸黑字地,明文剥夺政府限制这些公民权的权力。所以,《民权法案》的条文大多是用这样的语言写成的:“国会不能制订法律来限制公民的某某权利”。在这种理念下,二百年前的今天,《民权法案》被接纳为刚刚出台不久的美国宪法的一部份。
正如早期美国人所再清楚不过的,在权力的巨人面前,公民权永远是无力的弱者。将来公民权在美国之存亡,最终取决于公民们自己的意愿。
正如法官LearnedHand曾经说过的:“自由活在每个人的心底。如果它在那儿死去,没有一部宪法,没有一条法律,没有一个法庭,能让它起死回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