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写”风波缘起
谭恩美成名作《喜福会》及《接骨师之女》都以美国华裔家庭为背景,以母女间的亲情关系为线索,以清新、细腻的文风描述东西方文化冲突,但这部《沉没之鱼》(北京出版社出版)却与她的一贯风格大相径庭,一个以西方人为主的群体来到东方旅途探险替代了一贯的母女关系主题,语言明快、幽默。
小说的叙述者亦主人公——六十三岁的美国华裔女性陈璧璧,在故事开头即已神秘死亡。她生前计划带领她的朋友,从中国的丽江开始,进入东南亚某古国游览。她的朋友按原计划启程,陈璧璧则以幽灵的身份一路跟随,讲述他们一路上发生的离奇事件。
蔡骏在其序言中声明,因为两年前的一个奇异的梦的巧合,当他拿到《沉没之鱼》的基础翻译稿时,决定完成本书中文版的译写工作。他认为,因为不同语言间的巨大差异,翻译作品一般都会有语言生涩等问题,尤其是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大多难以适应欧美原著的小说。许多经典的西方作品译成中文后,往往丢失了大半精彩之处。为使本书被更多中国读者接受并喜爱,中文版《沉没之鱼》采用了先由译者完成基础翻译稿,再由中文作家的文学语言,将本书的基础翻译稿细致改写一遍的方式,在忠实于原著情节的基础上,使中文版的语言更加中国化。
除了语言上的改写之外,他还对书中部分情节做了删减和增加,重新编排了章节,对原著进行了更加细化的分割,拟定了中文版各章节名称。总之,“我尽最大可能让《沉没之鱼》中文版更适合国人阅读,让更多的中国读者喜爱这部作品”。
同时,他还以林纾翻译西方文学作品的事例为己进行说明。大多数西方经典名著最早的中文版本,都是由林氏通过他人口译再以文言文记述,比如《巴黎茶花女遗事》、《汤姆叔叔的小屋》等,总共有一百余种,经他之手翻译的作品,别有一番风味。
关注者众 讨伐声声
此文一出现在文学网站“小众菜园”,即遭到“好奇”与“质疑”的跟帖。有人首先质疑,中文版的“译写”,有可能是出版方为了扩大图书发行量,在商业驱使下的一次侵权行为。有读者对此表示忧虑,如果翻译界开此先例,后果不堪设想。
从翻译、出版操守方面来说,有翻译界编辑认为,此事中翻译出版事业尊严受到侵犯。国外一般授权的是中文简体字翻译版权,在他经手的出版合同里都规定不得擅自篡改、增删原文,这是基本常识。针对蔡骏提出的林纾翻译之例,他反驳说,中国是1992年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而林纾那个年头如此久远,当然没必要追得那么严格。现在再拿当年的做法当挡箭牌,比较可笑。
“老老实实翻译,尽量避免少开一点天窗,少出一点硬伤,才是翻译出版工作的正道。操作这本书的编辑或者策划,实在是把脑子动到岔道上去了。有些译作除了翻译以外会有人‘校译’,那是请行家(必须是中英文俱佳的专家)把关,使译作既能更贴近原文,又表达得流畅无阻。无论是校译还是编辑,都绝对不可能脱开原文,光在中文上批阅增删。这是翻译界的信条、准则,是对这项职业的无上的敬畏,是对所有外国作家的尊重。”
律师鲍平认为,翻译就是翻译,改写就是改写。诸如什么“译写”不是说不可以,时代在变,什么新名堂(新的法律关系)都会出现。但作为对他人著作权的使用,首先要获得授权。而对翻译来说:他的权利表现为署名权和获得稿酬权。译作就是一种创作。但这种创作要忠实于原著,包括尽最大努力表现原著的思想和原著的风格。对改编者来说:这个权利的得来必须建立在原著作者授权的基础上。是原著作者的授权,而不是出版社的授权。如果出版社不能证明其得到原著作者的授权,奉出版社指令进行的改编行为依然是对原著作者权利的侵犯。对读者来说:读者拥有消费者的权利,这个权利不能打折扣。他们应该知道:他们读的是某个作品的中文版,还是某个已经掺入美酒或者兑水了的中国版的冠名作品。
落实到中文版《沉没之鱼》,假设出版方和谭恩美达成了协议,可以任意改动包括删节、添加乃至字句的润色走形而不必经其同意,假设出版社和翻译者也达成了协议、翻译者拿了报酬就走人放弃署名权,那最起码还存在下面两个不当之处:
第一,蔡骏的身份依然应当是“改编”或“改写”,而不是什么“译写”,第一道工序的翻译放弃署名权,并不代表可以得到。第二,应该明确,这是中国版的《沉没之鱼》,由谭恩美和蔡峻合作完成,而不是谭恩美新著《Saving Fish From Drowning》的中文版。这是应当体现的对读者权利的必须的尊重。
即便对谭不侵权,对中国读者,也涉嫌欺诈
记者就此事用电子邮件向谭本人查询此事,尚未收到回复。又从电话采访到谭恩美的记者处获知,当谭恩美被告知作品在翻译后被作了删节增加和调序时,她表示翻译的过程牵涉到语言的差异、译者个人的理解、出版社的考虑等等不可控的因素,她能理解。并表示自己不懂中文,没有阅读过中译本,也不知道中译本的情况。
记者向法国文化交流中心的版权工作人员张艳进行咨询,她告诉记者,通常签订的版权合同,如果作者出于其他考虑同意授权改写,即使有口头承诺,但也要有书面的授权书或备忘录,以示版权尊重。而且合同中要有明确规定和限定,不能有歧义;更要让作者知道作何改动之后才能出书。但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即使外界批评,也仅仅是文学评论的不同观点,不会有版权纷争。
律师鲍平强调说,谭恩美无所谓,不代表对谭恩美不侵权。只有给予改编权后,才能说不侵权。即便对谭不侵权,对中国读者、出版方也存在欺诈的行为,即表现在所谓“译写”上。第一眼看封面,你上当了,因为是谭恩美原著;再看蔡骏序言,出版商会说他已经说清楚了,是经过蔡骏改写的。第三,就蔡骏本人来说,只是改编,所以冠以“译×”总是不合适的,也涉及到对真正翻译者的侵权。即便译者与出版商有约放弃,蔡骏也不应这样署名。
还有人认为,由于该出版社握有谭恩美此书的中文本专有出版权,经此改写之后,不能熟练掌握英语的中国大陆读者,就无法读到他们本应有权读到的尽可能与谭著风貌接近的中文译本。抛开法律问题先不讲,从写作人的道德层面来看,无论蔡骏的改写是锦上添花还是佛头着粪,都期期以为不可。
不同声音:这是外国畅销书在中国本土化的新模式
有人认为,这样的改编或许应该被看作外国畅销书在中国本土化的新模式。如果国外畅销书在中国以更通俗的方式包装,在销售中会不会达到更好的效果?现有模式下,畅销书的引进并不一定畅销,而美国的谭恩美和中国的蔡骏相加,就具有了畅销潜力。这种运作模式和传统冲突,但却能吸引眼球。如果说从一本书到影视改编,需要获得改编权;而从小说改编成小说,相关的界定则非常模糊。如果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只要作者没有非议,蔡骏就拥有改写权。又如坊间出现的名著缩写本。即使说,改编后的作品完全不像原作者本人的作品,但从一种语境到另一种语言,很多元素是会自然缺失的。
策划方自辩是润色而非译写称中文“走出去”被改写更甚
记者就此事向该书策划人路金波进行询问。他回答说,“译写”二字属于误会,他们确实不该使用;同时含糊表示和谭恩美签订的合同是国际通行的标准合同。
在计划中,蔡骏要进行的是书稿的润色工作,具体来说是就原作的文字用所谓“形容词”、“副词”进行“修饰”,而不是故事的改动。比如,蔡骏把一个存在的国家变成不存在的,删掉的某四段文字,也是为了正常出版而作的考虑。
他同时认为,没有人能做到原汁原味地进行翻译,译文必然是译者的文字而非作者。就他眼见而言,中文在翻译成另一种语言之后,基本上外方都要对原作内容进行删节或润色等其他改动,而且即便是国内名作家的作品,其被删节度也很高。作为国际惯例,通常外方只是注明译者的名字,而不署润色者之名。不过是目前中国没有人关注“中文版走出去被改写”这个问题而已。因此,还不如划一条线,请人对英文进行翻译,而让悬疑小说作家蔡骏进行润色,反倒蔡骏的味道最接近原作。他还告诉记者,《沉没之鱼》的起印数是谭恩美其他中文版图书的7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