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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诚信文化的意义与局限

2003-12-12 22:46:39    宏智杂志

编者按:"诚信"的重要不是一两句口号,或把它用到高考的题目里.当人们向"外面的世界"寻求道德理想时,或许忘了回头看一看.

在建构现代信用文化的时代语境中,人们必然面临如何理解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意义与局限问题,必须思考和回答传统诚信文化在今天的角色和功能这一历史性命题。在讨论这一课题之前,笔者以为首先要确立两个观念,其一、传统信用文化已经与社会的现代化不相适应,所谓儒学重建或复兴传统诚信文化是不切实际的,也没有什么意义;其二、在中国信用文化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中,中国传统诚信思想仍然是今天现代信用文化建构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伦理思想资源,它与五四新文化运动所形成的现代个性伦理文化、五十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实践所产生的马克思主义集体伦理精神以及八十年代思想解放运动形成的主体性伦理文化,共同构成现代信用文化构建的历史基础。

为什么说传统信用文化已经与社会的现代化不相适应,复兴传统诚信文化没有意义?这是社会形态的整体转换使然。在影响深远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把人类社会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共同体社会和利益社会。所谓共同体社会是血缘(家庭、亲属)共同体、地缘(村落)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的统一,它是人类社会早期的自然形态,一种有机的结合形态。人际相互交往以三种形式即亲属、邻里和友谊为主体。形成并且维系这种共同体社会有两大因素:第一是“相互之间的-共同的、有约束力的思想信念作为一个共同体自己的意志。它就是把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成员团结在一起的特殊的社会力量和同情。”[3]以及一种没有与伦理相分离的“法”;第二是共同财产,即共同占有物,包括家庭占有物和村落共同占有物。现代性萌生以后,以交换为基础的市场关系不断入侵共同体社会,商品生产和交换破坏了共同体社会以存在的基础,于是共同体社会逐渐被利益社会所取代。儒家中国社会是一种以伦理为本位的共同体社会,传统诚信文化是一种维系共同体社会的文化。在观念层面上,建立在宇宙本体论根基上的“诚信”观念扮演着斐迪南·滕尼斯所说的共同体普遍意志的角色,是一种对共同体成员具有行为约束力的思想信念和社会力量;在制度层面上,诚信体现于“礼”即社会等级秩序。《中庸》如是阐述:

“天下之达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达者也。智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也。……子曰,好学近乎智,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知斯三者,则知所以修身,知所以修身,则知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则知所以治天下国家矣。”

“诚”是修身的根本,是达德知礼守礼的保证,对诚的阐释、宣扬显然具有“治人”与“治天下国家”的政治功能。

我们对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这一认识和判断,可以从梁漱溟先生的《中国文化要义》对中国社会与文化的阐述中获得支持。梁氏认为与西人相比,传统“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集团社会的四个方面公共观念、纪律习惯、组织能力和法制精神都比较缺乏。在他看来,而缺乏集团生活与倚重家庭生活正是一体之两面。传统中国人就家庭关系推广发挥,以伦理组织社会,形成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文化体系。梁氏指出: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必然产生经济的伦理化,“这种伦理的经济生活,隐然亦有似一种共产。其相与为共的,视其伦理关系之厚薄为准。”传统的经济信用文化有义务和人情观念却缺乏权力观念。

这种诚信文化显然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利益社会。当代商业社会是一种“交换利益社会”,共同体社会的典型代表是家庭、朋友和教会,而利益社会的典型则是市场和企业。日本经济社会学家富永健一如此阐释共同体社会与近现代利益社会的本质差别:“利益社会的行动者,是作为一种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与该群体内的他人结成社会关系的。利益社会行动者的需求满足,是通过目的实现达到的,而不是通过与他人的社会关系取得的,这是利益社会与共同社会的根本区别。”这种看法虽然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如果把他所谓的“社会关系”理解为家庭伦理关系和宗法社会关系――则大抵把握到了利益社会的本质。

的确,在利益社会,人际交往行动是一种市场交换行动,“而经济行动是社会行动的一个特殊例子”,即是说经济交换的逻辑不可避免地渗透到了社会交往活动的方方面面。中国传统的伦理化信用文化具有明显的非功利主义性质,显然与现代市场交换逻辑相悖。这是传统信用文化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传统的信用文化根本上局限于血缘、家庭、宗法等社会自然关系,不能培育出独立的个体主体性人格。“诚”的追求与信守往往以牺牲个体主体性为代价。这也与现代市场经济的民主性、私人性相悖;第三,建立在血缘伦理上的传统信用文化讲求的个人的修身养性,缺乏契约制度的维度,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中国古时对于邻人和对于朋友,都是讲信的。”“中国人交易,没有什么契约,只要彼此口头说一句话,便有很大的信用。”这种信用完全仰赖于个人的诚信修行,在交换活动相对简单的社会形态里,它或许是可靠的,但在现代交换活动如此复杂的利益社会中,其可靠性显然是可疑的。

但这并非说传统信用文化在今天已经毫无用处,可以弃之如蔽履。它在现代信用文化的构建中,仍然有着某种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至少在现代“人格信用”的培育方面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伦理思想资源。斐迪南·滕尼斯在划开了共同体社会和利益社会的界限之后,接着指出“利益社会时代与共同体社会时代相连。”这不仅是说两种社会形态在时间上的先后关联,更是说共同体社会的一些元素依然内在于利益社会之中。富永健一如是阐释:

“共同体社会随着产业化、现代化而不断解体;但在另一方面,人类虽已实现了产业化和现代化,但还需要共同社会。与其说产业化和现代化把共同社会改变为利益社会,不如说是分离了共同社会和利益社会。这种共同社会的最后据点是家庭,此外是地域社会。”

滕尼斯和富永健一都认为家庭之所以仍然是共同社会而完全没有转化为利益社会,可以通过近代市场交换的优势尚未浸透家庭关系内部的事实来说明。更为重要的是,传统共同体社会的共同情感或“情感共鸣”仍然是维系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与私人/个人欲望及利益追求一样,共同情感或“情感共鸣”也是普遍人性的一个向度。这是传统诚信文化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其伦理价值与社会整合功能的内在原因。

一方面,社会文化的发展有某种历史的延续性,不可能仅仅以彻底断裂的形态出现;另一方面,每一时期的社会文化都会充满矛盾,它只能在矛盾中求得和谐发展。个体主体性的生成、人性的解放、欲望的释放以及私人财产的合法化等等,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同时也是破坏传统诚信文化体系的力量。两者之间的不和谐和冲突昭然若揭。当“个人”产生了,欲望开始大规模扩张时,社会就需要某些制约与限制个人性和欲望无限膨胀的伦理力量。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的“诚”在今天仍然可以扮演制衡的角色,发挥制约的作用。今天,传统“诚”文化所追求的德性修养仍然是建构“超我”的伦理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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