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浙江大学DATA调查团在杭州市举行了一次名为“民工法律意识调查”的大型调查活动,作为本次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调查过程中,切身感受到了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并由此引出了一系列的思考……
本次调查活动中的“民工”,主要是指外来的农村打工者,他们大都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一般都只有小学文凭,学历最高的是高中毕业,也有极少数是文盲。可以说,他们所代表的,是中国思想界的最底层,然而,相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对比重的发展中国家,他们却还是社会的主力,他们的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整个中国农村的法律现状。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涉及其直接利益的劳动合同法,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的民工在没有任何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就已经开始了工作。他们认为,只要能拿到钱,就要先干了再说,否则是永远也找不到工作的,即使他们懂得劳动合同法,也是无济于事。于是,我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在仅仅和民工的交谈过程中,普遍能感受到,他们根本就没有把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从来也没有考虑过,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的帮助,相反,他们所依赖的是老乡的帮忙或使用拳头来解决。但是,他们在调查表上真正要回答同样的问题的时候,却是选择了“法律”途径,以至于我们的调查结果,并不是不尽人意,相反,还可以发现民工法律意识并不淡薄,甚至在问到“您认为法律能否给你一个满意的结果”这一题时,竟然有80%的人给了一个肯定的答案,与实际所了解到的恰恰是相反的。这不得不让人反思,原因何在。
在接受调查的被访者中,最典型的也是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来自云南的一位打工者,学历只有小学,在问及“你是否有过被侵权的经历”时,这位二十来岁的小伙子,竟滔滔不绝地讲了一大堆,在他不长的打工经历中,前后共计3次之多,然而,没有一次使用法律的途径解决的,大多是不了了之,自认倒霉。但是同样,他在回答“利益受损害,将会怎么办”时,他却在“请求法律帮忙”一栏上打了个钩,实在是让人摸不着头脑。于是,我接着问了一个附加的问题,“既然你知道可以通过法律的正当途径,那么为什么先前不用,而在调查表上选择呢?”没想到,民工的回答,竟然是这样的:你不是法律的调查嘛,当然要用法律的办法,虽然不懂得法律,但是宣传得多了,也就知道了一点。可是实际上的法律不是我们老百姓,尤其是像我们这样的打工者所能使用的,嘴上谈的总是与实际情况是不一样的。法律这个东西,并不是我一个出门在外的打工者敢碰的。即使我告到了法院,吃亏的说不定还是自己……
实在是让人无语。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在一次法制专题讲座上,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党的十五大上,也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在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将这一方略写入了宪法,中国正式确立了一个走向新世纪的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但确立一个治国的方略并不难,难的是怎样去夯实其基础,真正地将其落到实处,在全社会树立起根深蒂固的观念。
此次法律意识的调查意义, 就在于让我们发现,我们所欠缺的就是“法治精神”,一种全社会所共识的法的观念。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就来简单的谈谈有关中国“法治”的问题。
从法制到法治:
管这两个词仅一字之差,但是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十年前的中国,也许大都是只谈“法制”,而很少有人涉及“法治”。“法制”主要是指法律与制度,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法治”的含义则是“法的统治”,要求法律在中国居于统治、支配的地位,法律不仅是控制社会的工具,而且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则和价值标准。中国已经实现了理论上法制到法治的转变,但是实际上,却仍然处在“法制”的束缚之中。一个国家有法制并不等同于这个国家有民主的“法治”,在专制的封建社会,也是有法制的存在的,并且是“人治”控制下的“法制”。但是,我们仅仅理解“法治”是“法律的统治”在我看来,也是不可取的。统治我们这个社会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的思想,人总是在一定的思想支配下活动,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律至上”的观念,就要在这个社会构建一个法的观念。就像孔子的儒家思想一样,当有一天,“法治”的思想也像其一样根深蒂固的时候,中国的“依法治国”才算是真正的落到了实处。中国当代的法律体系日渐完备,立法的速度远远要比大众接受法律的速度快很多,做到了“有法可依”,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要“有法必依”,但是单纯的从法律一个方面去做文章,往往是收不到好结果的。盲目的宣传法律的至高无上,却没有实际的配套措施,永远都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个法的观念,也许这就是我们的调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原因所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许多学者主张要尽快建立一个与此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这并没有错,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采用了两种手段,一是利用国家的强制力;二是加快移植发达国家现成的法律制度。这无疑是不符实际发展需要的。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建立法律,本身就是与市场经济的特点相违背,而移植外国法律却是恰恰违背了小平同志的立足中国国情的这一基本观点,对西方的法律直接移植,是很难在中国扎根的。
五千年的中国文明,其法治的思想源远流长,韩非子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提出了“法治”,认为法是治国之本,“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2但是,这毕竟没有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相反,统治中国人长达两千多年之久的竟是和其相对的儒家思想,讲究的就是“人治”。尽管他也有法律的存在,但是法律是出自皇帝个人之手,甚至皇帝就是法律。但是存在就是一种合理,既然中国的这种制度可以维持数千年之久,必有其合理之处。也许这在西方人眼中并不能称为“法律”,但是,这毕竟是中国人生活中的一部分,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起者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彻底转变中国人的这种思想,完全用陌生的、外来的、理性化的法条去取代,是不可能建立起法治的思想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的法治思想不断的传入中国,启蒙了许许多多的中国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也学习苏联模式,努力发展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度,中国的法制教育也是西方模式,丢掉了老祖宗的那一套,完全与现代“接轨”。但是,我们仍然逃不掉“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大劫,对于毛泽东的个人崇拜早已胜过了古代的帝王,政治家们就会这样描述“如果没有毛泽东,就不会有十年大劫。但是没有中国的古代帝王专制,也就不会有毛泽东。3 ”可见,这个制度对我们的影响有多深,如果我们仅仅从表面上去接受外来的法律文化,而不考虑中国的本土资源,恐怕“依法治国”是难以实现的。任何一种思想被接受,总是有一个很长的过程,总是和这个民族的特点相联系,要使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就必须在原有的法治基础上,通过兼容并蓄,形成一种自身的文化,而最终成为一种统治的思想。
那位云南的小伙子,实际上从来没有考虑过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但是在被调查时,却是“接受”了法律,就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的宣传力度不断的加大,使法律的理论“深入人心”,即:人们都知道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西方人一样,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才是正确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他们却是畏惧 “法律”,远离“法律”。因为在中国,法律的实施存在了很多的问题。一是执法队伍的素质不高,执法违法的现象严重。
中国人最讲的是人情关系,某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是看法律,而是看面子,对外缺乏透明度,实在是很难服大众。4经济学上讲预期收益,法律上也不妨套用,若老百姓对于自己的“投资”无预期可言,那么谁还会去投资呢?二是有些领导干部要权,不要法,任意践踏法律。以至于在行政法中,群众会有“与官斗,只是鸡蛋碰石头!”的思想。再者,高昂的费用,繁琐的程序,也是一大原因,中国现在并不富裕,温饱问题刚刚解决,很多人从来都没有想过会请了律师打官司,更何况是我们所调查的民工。所以说,即使我们接受了西方人的法律观点,并且真实的认同,法律是会给所有的人带来公平与公正,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上,我们也不可能像西方国家一样,将法律看成是生活中的一部分,堪称是大众的东西,随时用来保护自己,而是把它作为一种奢侈品,只是想,不是做。所以中国的法治建设的真正立足点是当今的社会生活,主张关注现实,主张在社会背景下,全面考虑。5也许就是因为这样,中国才会提“以德治国”,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也许以上所阐述的是我们在实施“依法治国”时所必须具备的整体社会的一种思想文化,我们需要法治,但是我们更需要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一味地追求国外的东西,不仅不能够促进中国法制的发展,反过来可能会弄巧成拙;并且,我们在宣传我们的法律时,自身的执法素质,监督机制也要相应的跟上去,真正成为体系完备的法治国家。当然,仅仅这些,还是不够的,我们现在正在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上也应该是要与之相适应。有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法制经济,对此的正误我们暂且不论,至少我们可以知道,市场经济是急需法律提供保证的。
由竞争是任何市场的特点,中国曾经没有市场经济,而可以发展市场经济的时候却是计划经济占了上风,现在我们终于抛开了很多束缚,真正的致力于建设市场经济了,但是我们仍然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政企不分等等现象还是非常严重的。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法制理论是来源于自身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制定完全是从实际的经济生活中来,正是因为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 才制定出法律条文去规范这种行为,并且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因此,人们更能接受他们的法律。然而在中国,我们通常是在市场经济没有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先制定了法律,并且有很多还是现成法律的移植,所以,中国的市场经济法治往往收不到预期的效果。民工都知道在没有任何合同的情况下,先开始工作是不合理的,但是,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这却是被认为是“合理”的了。市场的扩大,导致了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法治也尤为变得重要,规范市场运作,保护每个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法治的最主要任务。在浙江,有很多很多的外来的民工,他们在为这个省做贡献的时候,有很多人却同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而只有法治才能最终给市场以公平,还这些民工以公道!再者,依据马克思•韦伯的观点,之所以西方国家在近几个世纪比东方发展的快,就是因为西方国家很早就有了一整套的法律体系,给人们的市场交易活动带来了可靠的预期,所以,从这方面讲,我们现在要发展经济,也必须搞好法治!
这次社会调查中,我真正领会到了很多东西,更进一步的认识了中国的法制,尽管一次小小的民工法律意识调查,只是整个中国社会的一小部分,仅仅是管中窥豹,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整体。我们欣慰地看到,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增强,民众正在法律上觉醒,同时,我们也看到,我们的法治刚刚起步,只有短短的几年时间,各方面都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完善,法治的健全仍需要努力,但是应该相信,任何一个法制观念的形成,都是需要时间的,中国现在缺少的就是时间,通过努力,总有一天,我们会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