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重庆市某中学生因模仿罗纳尔多的“阿福头”而被学校停课,另外又传来某女生因不堪老师的“另眼相看”而自杀。摩罗先生在其近日公布的《中国学生权利状况报告》中指出,中国在校学生的种种权利状况令人堪忧,不容乐观。孙云晓,男,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副会长,兼《少年儿童研究》杂志主编。1999年被国务院表彰为有突出贡献的教育科学研究专家。近日就在校学生的权利等系列问题接受了新浪观察的专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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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观察:最近发生教育界发生一些事受人关注。一件是海城学生集体中毒事件,另一伯是和重庆市某中学生因模仿罗纳尔多的“阿福头”而被学校停课事件。摩罗先生在中国学生权利状况报告中指出,中国学生的权利状况不容乐观。您对此何评价?
孙云晓:中国政府在1991年签署了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指18岁以下任何人。儿童一生下来就享有生存、发展、参与、受保护的权利。就是说,要尊重孩子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但我们的一些老师由于自身缺乏法律意识,不把学生当人看,而使得学生的各种权利常常被侵害。有一种说法,不一定对,但可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每个青少年都是带着创伤长大的,有些人甚至是伤痕累累。”很多侵权事件,就是在教育者普遍的法律意识淡薄下发生的。上述两件事情中,学生的权利肯定都受到了侵害。模仿明星本来就是青少年的正常行为,而且是积极向上的行为。采取这样的手段对待学生,会使得学生思维混乱,对教育产生偏差。而最直接的是自尊心的打击,产生厌学,受同学冷落,自卑等情绪。而海城事件也是典型的侵权事件。因为学校为学生订买的食物,就要保证其质量与品质。质量得不到保证而对学生造成伤害,甚至威协到生命的,肯定是侵权事件。学校当然不应该负完全责任,食品供应商有很大的责任,学校可以找供应商进行索赔,并请求立案。但责任是不能推脱的。
新浪观察:像上述剃头事件,有人认为是老师是按照学校的相关校规和制度在进行处罚,不算侵权。这样的解释是否合乎情理?
孙云晓:不合乎情理。因为这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任何学校的校规都不可以和法律相违。如果有也应该以法律为准。北京市教委今年出台的《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删掉了“男生不许留长发,女生不许佩戴饰物”的条款,甚至“不许抽烟喝洒”的字眼,也不在《中学生行为规范》之列。这是依法执教为依据所做的改动,因为这些行为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不能把法律未禁止的行为用规范的形式来禁止。行为规范是要求学生行为规范底线的,是人人都要做到的。对于这些问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什么是美”、“怎样做有利于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讨论。
新浪观察:中国俗语历来有“棍棒底下出好人,不打不成才”之说。而在教育中也常有体罚事件被曝光。调查显示,在各中小学的侵权事例中,体罚是比较普遍的教育手段。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孙云晓: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体罚学生是一般教师最容易犯的错误之一。可是,从来没有任何人给予教育者以体罚学生的权力,没有说学生在这里受教育就要受你打骂的。体罚学生是一种和法律相抵触的侵权行为,学生的这种权利是写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其中有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能打骂,侮辱,情节严重的可认为是犯罪。像上述的打人事件,如果面对的是大人,你还会打,你还敢打吗?仅仅因为他是个孩子就下得去这样的狠手?!试想一下,如果是成年人在公司里因为表现不好而受老板打骂,会是怎么令人震惊的事情!为什么发生在孩子身上就理所当然呢?作为教育工作者,这是严重的侵害学生权利和不称职行为,应受到严厉谴责和相关制裁。而我们往往也很容易发现,对学生采取体罚往往达不到教育的目的,甚至和教育的初衷越走越远。学生犯错误往往是出于好奇或无知,有些时候也与控制不住自己有关。作为学生本人,犯了错误常常惊慌失措,以为从此得不到老师和同学的喜欢和信任,而心存后悔。优秀的教育者会发现,学生犯错误的时候,常常是教育最有效果的时候。既然一切手段都是为了教育,自然应选择最佳手段,争取最佳效果。在学生犯错误时,教育工作者可以首先给学生以申诉权,让他从容地讲明错误是怎样发生的,其次,帮助学生认清错误的性质及危害。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得到真正的成长。我接触到的有些优秀老师在必要的时候,甚至为孩子的错误保守秘密,以免孩子的自尊心受挫。在这种情况下,犯错误的孩子一般都会吸取教训,加倍努力,对老师心存感激,从此师生建立起良好关系。因此可以说,宽容有时比惩罚更有力量。
新浪观察:多项调查显示,学生和老师的关系比我们通常想像的更为微妙和紧张。很多学生明确表示不喜欢他们的老师,认为管得太多了。而许多老师在师生关系上似乎更喜欢“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句俗语。您怎么看这种情况?
孙云晓:从中国的传统文化来看,因为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种观念的存在,有些老师认为自己可以主宰学生的一切。所以,老师和学生的地位几千年来就是不平等的。老师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学生是被动者,是附属,甚至老师是主子,学生是奴才。从现代教育的目的来看,老师和学生应该是平等的关系,而非还存在人身依附的类似主子和奴才的关系。教育最终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即“发现孩子,解放孩子”。孩子是一个成长中的巨人,具有很大的创造力和潜力,成年人不但不应认为自己比他们高,更应带着敬畏的眼光去看他们。教育的目的就在于老师了解了学生的特点后,有的放矢地使之得到发挥和培养。在教学关系中,学生才应该是主体,是主人。我们在研究21世纪的师生关系时发现,师生间如果形成“相互学习共同成长”这样的关系是最为有利的。怎么解释呢?因为现在的学生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优势。比如信息的掌握和吸收,就比成年人更有优势。过去我们讲“三娘教子”,现在可能要改成“子教三娘”了。把学生当成主人或是奴才,这是现代教育的观念问题。广大老师能否转变观念,能否恰当地处理事情,能否一视同仁地对待班里的每一位学生,能否使学生的权利得到公平的体现和保障,关系到是不是会伤到学生尚处脆弱的心,关系到学生对人生观、世界观乃至对生活道路的选择。
新浪观察:许多习惯于对学生“干涉”和“惩罚”的老师可能会对指责有特别的委屈,因为他们普遍认为“那都是为了学生本人好才那样做的”。您对此作何评价?
孙云晓:有这样想法、仍然感到委屈的人,我们不得不说他们是糊涂的。教育有一句话:“教育的核心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培养健康人格,或者说教会学生做人”。这是一切教育者教书育人的前提和根本目的。我不是不赞成对学生的错误进行惩罚,我曾说过一句话,“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但究竟应该怎么惩罚学生,有些“错误”是否就应该去惩罚?这是做老师的需要思考的问题。惩罚绝不等于体罚,惩罚是一种教育手段,越是惩罚学生越要尊重学生,惩罚的方法是唤醒孩子心中沉睡的巨人,其目的是让孩子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如果真的是为学生们好,老师们在对学生进行种种干涉和惩罚时,应该先量量这个标准再行事不迟。像一些老师惯常用的体罚就是种完全不正确的方式,说得严重点,不仅侵权了而且是在违法犯罪。试问这样做还能培养出什么健康的人格来?现在大家都说大学生素质与心理问题,我们不妨认为今天的大学生们就是明天的中小学生。这与他们在中小学的成长经历或多或少存在着关联。长期处于这种环境下,不仅不能形成健康人格,而且还会极度厌学。我们曾对在校学生做过调查,调查显示小学只有8%,初中只有11%,高中只有4.3%的学生是因为喜欢读书而上学的。就是说,厌学的情况相当严重。而另一项调查则显示,有近三分之二的孩子难以从老师那里得到肯定和鼓励。调查结果显示了一种不可忽视的危机。那么,老师为什么不肯对这么多孩子露出笑脸呢?公平一点讲,绝大部分老师是恨那些孩子不争气,学习成绩差或者不遵守纪律等等。但老师的偏爱一部分学生而漠视甚至歧视另外一部分学生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不道德的,对那部分受老师歧视的学生,常常会发生权利侵害现象。采取种种高压手段管制学生,不仅剥夺了学生应有的权利,而且还会给学生身心带来创伤,产生种种负效应,使教育悖离了其本身的目的,实在是得不偿失。
新浪观察:今天我们在谈论学生权利的时候,还会记得几年前您作为教育工作者关于“分数也应该是学生隐私”的呼吁。学生们中流行“分,分,学生的命根”的说法。把分数作为个人隐私保护会产生什么积极影响?
孙云晓: 通常我们理解的侵犯隐私权包括了偷看学生信件,偷听学生电话,偷看学生日记等行为。如果老师和父母这样作了,学生们通常会意识到这是在侵害自己的权利。后来我提出“分数也应该是学生隐私”,即把考试分数作为学生的一项个人权利来尊重,而不进行通常的排序。这里又涉及到我们到底应以什么样的人才标准教育下一代的教育观念问题。重智轻德是我们最不可忽略的教育原因。许多发达国家早已将学生的学习成绩视为个人隐私,而隐私自然是不能公布的。我想,这不仅仅是一种教育艺术,更重要的是对学生人格的尊重,是对他们自尊心的保护。以前,每次考完试,都要把分数排得直到一些学生无地自容。把分数这种学生极其隐私的东西公布出来,除了一次次挫伤其自尊心,还有什么作用呢?无论学生成绩高低,都应该保护其人格尊严。不过我们也高兴地看到,现在由于提倡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许多学校已不再按考试分数排队了。学生分数已和信件、日记一样,成为学生的一项隐私权受到了相应的保护,这对学生健康人格的培养是很有好处的。
新浪观察:就是说当学生的一般权利得不到保障和体现时,这种成长往往会使他们不能获得健康人格。那么健康人格对一个孩子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孙云晓:一个孩子乐观自信,不怕失败,活跃而有创造力,我们会说:“这个孩子具有健康人格”;若一个孩子没有安全感,常常自卑,或常主动攻击他人,我们会说:“这个孩子可能有人格障碍”。许多人成年后有深深的自卑感或懦弱习性,有的还对他人和社会有很强的攻击性,恰恰发源于他们童年的失败感。而且这种心理创伤往往是成年以后还难以愈合的。只有在青少年时期被人尊重,孩子才可能获得自尊,并可能学会尊重别人,而自尊和尊重他人是成为一个具有健康人格的人的首要条件。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来讲,对学生自尊意识和自尊心的维护是十分重要的,更应当给予保护。
新浪观察:前一阵媒体刊登的某学校组织小学生们外出春游,为了确保意外责任的归属,和小学生们每人签署了一份“生死协议”,引起了争论。很多人认为学生在学校享有人身安全的权利。这样做是学校逃避责任的做法。
孙云晓: 这是我们关于学生权利的一个普遍的认识误区:即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而事实上学校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发生了非学校或老师方过错的意外事故,这样的结果是不应该让学校来承担的。像深圳一名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因为自己不小心而摔伤了脾脏,父母向学校提起诉讼,认为学校伤害了学生的健康生命权,要求赔偿300多万。而作为无过错方的学校来讲,这笔赔偿既是一个公立学校无法承受也是不应该承受的。不是说学生的权利不应该维护,而是所采取的方式和针对的对象不正确。类似的情况在日本也有,但他们的处境比我们好。一是日本国家统一出钱为学生上了保险,当出现意外情况,对学生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时,会由日本健康促进会统一进行调查和理赔。二是由于法律意识较强,对此类权利纠纷的权责利很清楚。日本学生父母知道出了这样的事件,应该找谁替子女要回应有的权利赔偿。在国内,此类事件的学生权利要得到体现和保障,我们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完善。
新浪观察:在采访的最后,请您就学生权利的进一步确实保障和得以实现提提您的看法。我们还有哪些工作需要作?
孙云晓:一、教育者要依法行教,而学生要依法行事。这是广大青少年在校生权利得以保障的根本出发点。作为教师必须要清楚自己的哪些行为可行,哪些行为不可行,或者哪些行为是侵权甚至违法的。二、教育者进一步转变观念。教育的目的是什么?是教会学生做人,培养下一代的健康人格。教育工作者如果不能明白这一点,不能摆正自己在教学关系中的师生关系,仍然觉得自己是学生的统治者,那就大错特错了,不但学生权利不能得到体现,也背离了教育的初衷,舍本逐末了。三、师生之间,父母和女子之间进一步加强沟通。沟通是教育中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师长学会倾听,学生学会倾诉,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了解的默契,更有利于教育中各种问题的解决。四、学生自我权利意识的培养。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社会环境使许多学生对自己具有哪些权利并不十分清楚,因此,对哪些行为是侵害自己的权利了,哪些行为没有侵犯自己的权利不能进行分辩。在这种情况下,老师和父母应该告诉他们,并进一步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学生对于自己不认可的处罚与侵权,具有陈述权与申辩权。这对于权利受侵的学生是一种很重要的保护措施,让学生知道利用这项权利后,也许能帮他们改变不好的处境。比如最近大家都知道的51名小学生向校长联名申诉的事情,就是自我权利维护的一种体现,值得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