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清一代,清朝中央政府从未下令禁过《红楼梦》。有案可查的,只有江苏地方政府两次禁过《红楼梦》,而两次都是装模作样,有禁无止。
按,江苏地方政府第一次禁《红楼梦》是在道光十八年。江苏地方政府出台《宪示》:
“照得淫词小说,坏人心术,是以例载造作刻印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租赁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 ……定例何等森严,庶民应知畏惧。……经此次示谕之后,凡一应淫词小说,永远不许刊刻贩卖出赁, ……现在吴县学宫设有公局,收买尔等旧存淫书板本及淫画册卷,概行送局销毁,仍给价值,并免究问。”
在此次《计毁淫书目单》,提到了《红楼梦》,但很可能是把《红楼梦》及其续书错当成了肉欲小说《欢喜冤家》来禁的:
计毁淫书目单
本局奉 宪设立收毁淫书业经收得一百余种并板片二十余种照估给价毁讫惟各坊铺中所藏淫书板本尚多己奉臬宪挨户给示晓谕自应赶紧缴局以免日后觉察致干未便兹特将收过各种书目开后如藏有此等板本者务劝尽数交出此外名目尚多未能备载望各自行检点一并送局幸勿遗漏自误此白
昭阳趣史 桃花影 七美图 碧玉塔
玉妃媚史 梧桐影 八美图【即百美图】 碧玉狮
……
绣榻野史 红楼梦【即欢喜冤家】 恰情阵 国色天香
禅真逸史 续红楼梦 倭袍 拍案惊奇
禅真后史 后红楼梦 摘锦倭袍 十二楼
幻情逸史 补红楼梦 两交欢 无稽谰语
株林野史 红楼圆梦 一片情 双珠凤
浪 史 红楼复梦 同枕眠 摘锦双珠凤
梦约姻缘 绮楼重梦 同拜月 绿牡丹
……
其它小说之足以诲淫诲盗者一概严禁收毁
因此,这种禁令完全形同虚设,口气虽然严厉,官府根本没打算认真执行。
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江苏吴县人王希廉的《石头记评赞》在道光十八年以后仍然大卖特卖:
王希廉(1805年―1877年),原名希棣,字雪芗(又作雪香),因评赞《红楼梦》,自号洞庭护花主人,工书善诗文, 才华艳发。曾侨寓虞山, 聘才女周绮为副室, 唱和风雅,共研红学, 人艳称之,人品重艺林,卒葬太湖葑山。 籍贯按照《新评绣像红楼梦全传》序文:“吴县王希廉雪芗氏书于双清仙馆”,和他的好友昭文(今江苏常熟)人。赵同钧在《孪史》序中称:“盟兄吴县王君雪香”等,足以证明王希廉为江苏吴县人。
道光十二年(1832年),双清仙馆刊行王希廉的评点,其书为《新评绣像红楼梦全传》。由王希廉评点汇集而成的《石头记评赞》,刊行于道光二十二年和二十三年、同治十三年、光绪二年,可见其受读者欢迎。
同治十三年(1874年)金陵人张盛藻第三次刊印王希廉《石头记评赞》。其《跋》曰:
“……道光壬寅、癸卯间录板行世,人争购之,咸丰间毁于兵燹,见者遂罕。……因怂恿付梓,亦实不敢以丰城宝剑秘之匣中耳。”
可见,在道光二十二年壬寅和二十三年癸卯,江苏人仍然在抢购王希廉《石头记评赞》,表明当时的人仍然在热捧《红楼梦》,完全不受江苏地方政府的《宪示》影响。
江苏地方政府第二次禁《红楼梦》是在同治七年,丁日昌主政时期。同治七年四月,江苏省当局开列查禁小说戏曲书目122 种,其中仍有《红楼梦》及其续书。但这次同样属于官府故作姿态,而根本不打算采取实际行动。因而,当时的书商只要把《红楼梦》换个书名就照卖不误。像《金玉缘》、《大观琐录》,都是红楼梦在这一时期常见的异名。所以,这种禁也等于不禁,并没有什么效果。
光绪十八年,有个叫管斯骏依据上述禁令,把上海万选书局“将《红楼梦》改名为《金玉缘》等绘图石印”一事举报给上海县政府:
“今年六月初间,闻有《玉蒲团》、《倭袍》并将《红楼梦》 改名为《金玉缘》等绘图石印,曾经禀请英公廨饬查在案。继查有严登发订书作坊伙冯逸卿与书贩何秀甫托万选书局石印之《金玉缘》二千五百部,严亦附股。旋竟商通差伙,由何装运他埠发售等语。因思既经远去,即可缄默了事。 距本月中,闻何在他埠已将书销完,又托万选覆印等情。派人采访,果印有《金玉缘》、《绿牡丹》等。据实具呈,乞饬提西门外万选书局宋康安,着交坊伙冯逸卿,订书作主严登发并何秀甫等到案究办。”
上海万选书局的职员冯澄主动从英租界,跑到上海县政府应诉,指责管斯骏的举报属于“挟嫌诬累”:
“曾有苏人管某开设可寿斋书店,手无资本,性颇狡诈,同行见而生畏。因是挪动不活,闭歇滋怨。今夏自称书董,借势招摇。时有河南客何姓过沪,向职商印《金玉缘》一说,管姓乍得风闻,遽出包揽,许其印售无事。何客畏其挟制,旋即停议他去。管姓以所索未遂,转向职处恐吓,未与理会,挟嫌诬累。”
这件事的结果是,上海县令任由原告管斯骏与被告冯澄相互攻讦,始终不作出裁决,此案只能不了了之。从这个案件也可以看出,清朝地方政府查禁《红楼梦》等“淫书”,也仅仅是一种自我标榜道德高尚的虚假姿态。一旦真正遇到了书商刊印《红楼梦》的案件,即使有原告人主动揭发,也懒得去禁,懒得去管。
所以,严格地说,清朝等于从未禁过《红楼梦》。一是清朝中央政府从未下令禁过《红楼梦》。二是江苏地方政府虽然两次下令禁《红楼梦》,但也完全是搞假的,禁也等于没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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