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立宪”后成立的新疆咨议局
近代,面对“五千年未有之变局”,日本学习西方,发起“明治维新”;中国亦以“明治维新”为蓝本,发起“预备立宪”。但二者结局,却迥然不同,日本因改革跻身列强,清廷却因改革迅速灭亡。差异若此,个中缘故何在?
且对晚清改革始末略作回溯——有着相似文化背景的中日两国,在19世纪中后期面临着相同的国内外局势。而日本率先改革,在日俄战争中“以亚挫欧”,打破“历史之公例”,使中国相信“立宪之足以致强”“凡我黄人,其亦可以自奋矣”。在这样的冲击下,清廷亦着手仿行立宪,并于1905年、1907年两次派大臣出使各国,考察宪政。在清廷看来,美、法为共和政体,英国为虚君立宪,都不可师法;唯德、日两国君主大权在握,堪为榜样。又因日本政体取自德国,故而中国效法日本即可。
对于立宪,清廷最关心的是君权问题。载泽访问日本时,即问伊藤博文:“立宪后于君主国政体有无窒碍?”伊藤回答:“并无窒碍。贵国为君主国,主权必集于君主,不可旁落于臣民。日本宪法第三、四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云云,即此意也。”载泽归国后即奏称:“日本远规汉制,近采欧风……公论虽归之万姓,而大政仍出自亲裁。盖以立宪之精神,实行其中央集权之主义,施诸中国,尤属相宜。”由此打消了清廷对立宪后丧失君权的疑虑。
日本“预备立宪”的经验,也让清廷颇为放心。如端方等上奏:“查日本开设国会,实行宪制,在于明治二十三年,而预定开设国会之期,则在明治十四年。”因此1906年,清廷下诏立宪,也规定了9年的“预备期”。在此后的几年时间里,清廷按《明治宪法》制定《钦定宪法大纲》;按明治政府的官制,设立弼德院、军咨府等。
清廷的改革,在某些具体措施上,与明治维新稍有差异。比如《明治宪法》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以天皇名义行使权力,而在《钦定宪法大纲》中只规定了无上的“君上大权”。再如,关于“臣民的权利义务”,《明治宪法》共列有15条,而《宪法大纲》仅列6条作为附录。不过,从总体上看,清末立宪,仍是对明治维新的抄袭与照搬。
如清廷君臣看到的那样,明治维新确实是一个中央政府集权的过程,原本只具象征意义的天皇,成了国家的专制统治者。所以,清廷在“预备立宪”过程中,实行的每一项举措,都力求无损君主大权。在这里,清廷忽略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事实——幕府时期的日本,各地大名(诸侯)割据,乃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封建社会”。
日本最后一个幕府,德川幕府控制全国1/4—1/3的土地,其中1/3作为采邑,赏赐给直属于将军的武士,剩下的分封给约200个半独立的“藩国”。明治维新的目的,就是削平这些割据势力,建立一个中央集权政府,以利于推行改革,故需要一部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宪法。日本所需要的集权,正是中国政体最大的弊端。
慈禧死后,以摄政王载沣为首的满洲亲贵,将明治政府作为榜样,更大力度地维护君主与皇族特权。如推出责任内阁时,拼凑了一个所谓“皇族内阁”。而日本首届内阁中,身为皇族的原太政官三条实美,改任主管宫中事务的“内大臣”,由“草莽出身”的伊藤博文出任内阁总理。
所谓“改革”,直白说来,即权力与利益的重新分配。唯改革者所依赖的统治基础,对权力与利益的诉求,与改革方向一致时,改革才可能成功。否则,改革者即不免被其统治基础所抛弃。明治维新属于前者,预备立宪却属于后者——清廷的统治基础,在中层,乃是各省督抚;在基层,乃是地方士绅。督抚希望通过立宪,固定乃至扩大其政治权利;地方士绅也希望在科举制废除后,能通过进入各级地方咨议局,继续维持乃至扩大其权力与声望。
故而,当清廷照搬《明治宪法》,不断剥夺各省督抚及地方士绅的权利,其改革已注定失败。此后,地方士绅在各省督抚的暗中支持下,一再发动请愿运动,要求赋予地方咨议局实权,要求速开国会,即是对抗的开始。至辛亥年,在各省咨议局的串联下,督抚们更是集体倒向了革命。简言之,清廷的“预备立宪”,本意是巩固皇权,其操作方式,却反将其基本统治基础——各省督抚与地方士绅——逼到了自己的对立面。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清廷,与其说是因革命而亡,不如说是因自杀式改革而亡。
当然,清末立宪的失败,还有其他原因。譬如清廷为改革筹款而增加税收,官吏又借机贪污,集聚了更多民怨,使百姓成为立宪的反对者。但这类因素,已非关键。古往今来,观察任何一场“改革”的方向与成败,最要紧的,就是明了“改革者”所依赖的“统治基础”何在,这些“统治基础”的利益又何在。若“改革者”无力在旧体制内寻找到新的有力的统治基础,其改革方向即不可能触动旧体制的利益,否则,就只能面临失败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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