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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民国土地往事

2015-01-28 10:27:00    共识网

 

农民

 

 

   农民,本来是私有土地之民,有买有卖,有得有失,自古如此,千百多年。全天下农民没一人拥有土地,只是近几十年出现的情况。不过,仅这几十年的时间,就足以使人们对土地的依恋淡漠许多,也对过往在土地上发生的事情,全然不知了。


  《任芝铭存稿》一书所收任芝铭先生早年家书里,涉及到土地的些许内容,很私人,很家庭,很可使今人微观当年,了解一二土地往事。


  一、“分场”与“当地”


  任芝铭的父亲任万年,是贩菜为生的县城贫民,没有土地。到任芝铭手上,虽读书得了清朝功名,但也是到民初年间,才渐有积蓄,典买了些土地,成了那些土地的地主,享用地租。任芝铭1922年写于陕西的一封家书,促妻子赴陕与他相聚,其中说到:


  吾妻可将家事料理妥叶,略作结束,即托刘表外甥(即酒匠人)与其妻为吾家分场看门,亦自可靠。


  信中“分场(cháng)”一语,是谓农作物收获后,地主与租种土地的佃农,在打麦场上按比例分配粮食。是谁的,谁运回自己家。


  旧时,河南新蔡县一带有几种土地租种形式,死地租、活地租等等。死地租是无论丰歉,佃农按说好的数额向地主交粮,不用“分”。收成好了,佃农可存余粮;收成差了,佃农会饿肚子。作物丰歉不影响地主收入。活地租是佃农用自己的耕畜、籽种、口粮、房屋等租种土地,跟地主建立分成合约,无论丰收歉收,都按比例分配,作物丰歉影响双方收入。在新蔡县,一般是地主、佃农各得其半,也有地主分四成、佃户分六成的。


  后来几年的家书中,任芝铭又提到过这个“分”:


  本年麦季,闻吾县只有丰收,不知家中此次共分小麦若干石?甚念。(1928年)


  听说县中麦子很好,每亩能收一石。要真是这样,我家今年能有分一百石小麦的希望。究竟分到多少,望速来信告我。(1932年)


  “石(dàn)”是以前用的中国市制容量单位,用于粮食,十斗为一石。斗是量具,在各地民间标准不一,或大或小。各种粮食比重也有差异,同种粮食水分含量亦有大有小。因此,一石是多重,没有定论。有约250斤的,有约300斤的,有约360斤的,还有若干种。《新蔡县文史资料》第三辑载1935年《各县社会调查》之新蔡部分,记1935年及之前,新蔡县上等地亩产五六斗。其注谓,1935年县城内每斗小麦约25公斤。那么,新蔡的一石就是500市斤。够大的。


  那时候,新蔡全县,20%的耕地属于上等地,亩产200~300市斤;30%属中等地,亩产约130市斤;50%属下等地,亩产不足100市斤。信中说亩产能到一石,也就是500市斤,那是特大丰收了。从中可以看出,那时候,任芝铭至少有耕地200来亩。


  任芝铭虽是城镇居民,但买到土地所有权,就是那块土地的地主。典当来的,有使用权,也一样获取地租,是地主。任芝铭不太喜欢以典入的方式拥有土地。这一点,他不止一次在家信里提及。如1923年一封信中说:


  当地一节,尚须商量。吾意当地总甚便宜,亦不合算。因当税太重。不税,则恐生枝节。税,则第一年必难得利。一遇地快,又复转当于别人。曹姓之地,如果出卖,不妨仍托大竹匠说合。连各项杂费,至多不过四千余串足矣。


  “当(dàng)地”,即典地,土地典当。信中所说,是他们家典入土地。


  典出方是土地所有权人。他在需要货币时,以土地为抵押品,典给一有钱人,从那儿贷取货币。到约定期限,他向典入方还清所贷取的原金额数目,一分钱不增加,即可把土地赎回。典入方不在这方面挣钱,他们收获的,是每年的地租。这个过程,土地所有权并没动,一直是典出方的。


  任芝铭家典入土地后,土地由典出方继续耕种。但典出方已形同佃农,每年的收获,不再是自己独有,而是按分成合约,跟典入方进行分配,一般各得一半儿。这就是向地主交纳地租了。在这块土地上,典入方成了新的地主,典出方虽然仍拥有所有权,却变成了交地租的佃户。这种“典地不出手”的方式,在河南一些地方叫“遥当地”。典入方是城镇居民时,多用这种方式“当地”,赚取地租。


  在典当期内,对这块典当土地,典入方除无权出售外,可自用,可出租,可转典他人,处置权力很大,怎么折腾都行。因为无论他怎么折腾,土地所有权不变,总是典出方的。


  “当地”比买地便宜,价格一般在一半儿左右,据市场供求和土地条件,或有高低。“当地”对富人有一个“好处”是,如果典出方贫穷老没钱,长期不赎回土地,典入方就等于用近一半儿的价格获得了土地。只是他不能卖出,因为土地所有权还在典出方。典出方如果放弃土地所有权,可要求典入方补足买地与典地之间的差价,付清货币,把土地“绝卖”给典入方,完成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据新蔡人解释,旧年间,新蔡一带俗语,把土地行情好、地价增涨叫做“地快”。如此,则转当土地有利可图。典入方是有权把典入的土地转典给第三方的。转典时,典入方如果把他手里的典契,一并转交给第三方,以后典出方直接向第三方回赎——等于这个典入方自己退出,这种情况就是“转当”。另有不退出的。反正,典契在谁手里,以后典出方就找谁回赎。


  任芝铭之所以不愿意“当地”,是因为那时候“当(dàng)税太重”,相当于一年的地租,但又不敢不上税。以前清代的政策是,买入土地须交纳契税,典入土地却不用交税。因此,好多买地的人把契约写成典当,便能逃税。民国以后,政策严了,买地典地一样纳税,便躲不开了。当税的税额,按典当契约金额的百分比征收。北洋后期,典契税率(当税)是3%~6%。规定地方可另征附加税,但其税额不得超过当税的三分之一。


  何言“当税太重”?按上述税率,连地方附加,姑以4%算。任芝铭那年另信提到,地价每亩85串。那么,典当契约金额85串的4%,便是3.4串。也是那年,任芝铭预计麦价将涨至每斗4串以上。若按当年每斗价格是3串计算,普通地产麦2.5斗,一百多斤,地主分到1.25斗,价值便是3.75串。这3.75串里,上税拿走3.4串,便是“第一年必难得利”了。此是举例而言。


  二、“地筒”和“当价”


  任芝铭1923年另一封信里,谈到想购买一块土地之事,比较有细节:


  闻曹响庄曹姓之地,急欲出售。吾家买之,最为相宜。现家中之款,闻仅可凑足两千串。不敷之数,由此汇寄。约至阴历十月,即可汇去六百元之谱。连家中存款,先买地筒,尽可足用。惟此事宜托大竹匠暗中说合。不可令芬佛知之。俟说成时,再托戚价卿、曹子干、单宣三诸君,同作中人,可也。闻此地实数仅五十亩,而宅子宽大,离城又近。故吾意甚欲买之。每亩价钱至多以八十五串计算。连宅子折作六亩(闻说宅子有三亩大),共价四千七百六十串。再加起庄化字,共五千串足矣(当价若干,务必问明。俟交价时,好照数除去)。但其中尚多可省之处,要在徐与磋商,不可求急。如果不成,俟下年再买他地,亦无不可。

  买地也有不同的买法儿。旧时,许多地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往往分离,各自交易,互无利害,互不制约,即所谓“一田二主”。土地使用权,那时好多地方叫做“田面”、“田皮”,新蔡一带俗称“地筒”。先买地筒,就是先买个使用权,看上去就像是没得到所有权的典入土地。但它与典当的根本区别是,所有权方不得赎回,买方就此购得了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这时候,买方有资格卖使用权,卖方却还可以卖所有权,一块土地两张皮。先买地筒者如果凑够了钱想买断土地所有权时,土地所有权却已卖给别人,那他就得从别人手中购买了。


  任芝铭信中谈到的当年地价,现在已难算清楚。过去的钱币是铜钱,一个一文。铜钱中有方孔,用绳子串起来,百文一小串儿,十小串儿相连——即千文为“吊”、“贯”,也叫“串”。中间没有方孔的铜元(铜板)出现后,仍习用“串”之单位。陈明远先生《文化人的经济生活》记1银圆兑换铜元的比例是:“1923年兑换193铜元”。民间曾俗以100个铜板为1串。按这个比例计算,85串是44元银圆。这应该是1923年的土地价格。后来,1934年至1936年,农产品价格下跌,地价曾因之严重下跌。新蔡县农耕田的价格,据1935年调查,每亩地,最高者20元银圆,普通地15元,最低10元。


  土地买卖中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就在“起庄化字”里。那指的是勘界立桩、签字画押等等,包括买方给居间作证的“中人”支付的费用——一般是交易额的3%上下。从任芝铭信里看,完成签订契约之程序所需的费用,占总费用的近5%。


  如果那块地已经出典,典出方也有权把那块地卖给别人。因为,种地的不能拦着土地所有权人典出土地,典入的也不能拦着土地所有权人卖出土地,这是民间的规矩,所谓好事儿别拦着是也。那么这时,购买永久使用权的第三方,须将之前典当双方交易的土地典当价款扣留下来,等原典当期满,交付给原典入方,照价赎回。这就是信里提到的把“当(dàng)价”“照数除去”。


  任芝铭再次提到买地的事儿,是在后来1928年的一封信里。那是他妻子在家中办理的:


  据志甥函(寄南京之函本日始由贞白转来)称,吾妻近又买金姓宅基一处,价五千余串(此宅是否即戚价卿前开粮行之宅?如系此宅,仅前半截,无后门,住家亦不相宜也),地五十亩(此当是原当戚姓之地),另又在黄店当地一顷,总共费洋一千七八百元。


  这封信里说的价格,现在已似没办法算了。


  清代,土地买卖时,地契一般是民写官验。官府核验好了平民的产权,在契据上加盖官印,或粘贴官方统一印制的契尾,契据就合法化了。同时,官府收取契税费。民初袁世凯时,为筹款增加了“验契费”和“注册费”。就是不管你什么时候的新、旧契纸,都得呈验登录,缴纳费用,重新换契纸。契价在30元以下的,每契只收注册费1角;30元以上的,除1角注册费外,还收查验费1元。迟交翻倍,更迟再翻,直至达查验费8元、注册费8角之高。这种敲吸民生之举,一度导致各地频生民变。后来政府收敛,但验契注册费却作为制度保留下来了。1924年任芝铭一封信讲到这事儿:


  现省政府又征收验契注册费,无论当、买,已税、未税之红、白契,均要注册。吾家当、买各契,及志甥当戚姓地契,注册费洋,为数亦不在少。可先托人打听清楚,每价一百元,当、买各需费若干,由某日开始征收,至某日截止。吾家务必于期限内缴费注册,不可延误。


  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民间买卖土地房屋时,由买卖双方协商拟订、有中人作保并签名盖章的契约,是“白契”。官府核验收税后,在“白契”上粘贴契尾,骑缝加盖了州县官印,便是“红契”。这等于是给办理了过户过税手续。红契是政府或法律认可的产权凭证,相当于官府颁发的财产所有权证,受法律保护。白契也还可靠,因为那时候民间社会讲究信用。“每价一百元”,是民间对纳税的一种算法儿,指每百元土地交易额需纳税多少。这里是说还没纳税的白契。后来,验契这件事情稍有规范,但收取注册费和契纸价的同时,还曾带征自治教育费。


  三、土地之“三灾”


  土地是生产资料,地主典买出租土地,赚的是地租。佃农耕种土地,图的是温饱。一般说来,只要土地在,就应该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民初时期,涉及土地,怕者有三,或可称为“三灾”:一曰天灾,二曰匪灾,三曰赋灾。


  《新蔡县志》记:“12年(1923年),大水,年降雨1390.6毫米,相当50年一遇标准。13年(1924年)夏,淫雨为灾,河水漫溢,平地行舟,禾黍庐舍尽被水淹,全境受灾过半。14年(1925年),8月13日始,连降大雨3昼夜,河水漫溢,秋禾尽淹。”这一场连续三年的水灾,任芝铭1925年的家书也有记述:


  据芬佛报告,段寨埂开,秋稼全淹。此地之不秋获,已三年矣。人说湾地好,照此平均计算,恐尚不及岗地耳。


  乱世匪多,人心惶惶。为未来计,必须留好土地契约,也就是保护好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文件。民初年间匪患岁月,这些东西怎么保护收藏?1925年任芝铭在家书中曾嘱咐老妻:


  家中各项房地红契、弓口、段数极关重要。可请二哥到家,照各项原底,各誊写三份。留家中一份,用铜盒装好埋地下一份,带来一份。其原底红契、步弓万不可带出,可用瓷盒装好封固,交四哥收存。至事急时,亦必须埋在地下……万一土匪进城,甚么物件皆非吾有。


  过去丈量土地是用一种木制器具,叫做“步弓”。它上有柄,略如弓形,两足间——就是弓的两头儿——相距为一步,相当于旧时营造尺五尺。这个跨度叫做“弓口”。弓口有一定之规,需官府验过合格,步弓才可使用。要是步弓大小不一,土地面积就乱套了。清·黄六鸿《福惠全书·清丈·定步弓》记:“丈田地以步弓为准,其弓悉用宪颁旧式。每村乡地,照式各备数张,呈县验明,印烙,方许应用。”任芝铭信里说的弓口、步弓,都是指土地面积凭据。“段数”则是指地块的凭据。旧时契帐,旱地曰若干“段”,水田曰若干“丘”,各记面积与“四至”。


  1927年,任芝铭曾在家书中说到那年土匪祸害土地:


  闻县境半被匪烧,麦萎于地,秋禾未种,哀哉县民,何以为生?此真可为痛哭流涕者也!段寨一带,既幸免蹂躏,不知秋季又被水淹否?


  天灾、匪灾之外,还有一灾,便是当年的赋税之灾。旧时,政权为了增加收入,平衡财政,在农业赋税等主流税种外有所附加,即“正供”以外“加派”,成为常例。但是,“加派”额度可能超过甚至数倍于主流税种,成为横征暴敛,引发社会矛盾。北洋时期,打仗多,军费多,便有这种情况,附加税曾超过田赋正税,有的地方超过若干倍。有地方军阀甚至提前预征几十年的田赋。农民负担因此沉重。地主地多,同样重负。1927年底的任芝铭家信,讲到这种情况:


  闻县中粮银,每两已加至百串,并每月尚有杂派数次。像这样任意增加,多要田地,便要多受累。我家田地,现已不少。全年完粮及出杂派,共费钱若干?来信务必告我。


  土地税,那时沿袭明清叫法儿,习称“粮银”。以前,土地税——田赋是征收实物粮食,即“完粮”。明正统年,朝廷下令江浙、湖广之不通舟楫的产粮区,把应纳的田赋折算成银子,用银纳税,便有了“粮银”一词。“杂派”则是正税和“加派”以外的各种摊派,多有巧立名目者。


  民国时,银子1两折银圆1.5元。陈明远《文化人的经济生活》记1银圆兑换铜元的比例:“1926年兑换300铜元。”即每两银子兑450铜元。若以100文铜板俗称一串计算,百串为10000铜元,计33.33元银圆。就是说,那年新蔡县里,原应缴纳1两银子的土地税,现在要交33元银圆之多,为22倍。


  这里有一个稍为靠近的比较。据载,1929年,安徽省将正耗、平余、加捐等等赋目归并,统称田赋,不增不减,分县以亩以银元为单位征收。与河南新蔡县相临的安徽阜阳(含今临泉、阜南)及相近的颍上、涡阳、蒙城、凤台等县,每亩平均征收田赋,都在1角之内。十亩地最多1元银圆,合每两银子征收15亩的田赋。按这个算的话,任芝铭信里所说,计每亩征2.2元银圆。如果以1000文铜板为1串计算,则为22银元。够可怕的。


  这不是不可能。据翰笙《中国农民担负的赋税》记,1926~1927年间,“直隶南部各县的田赋,每亩有多至二十六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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