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12月4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近日,作为“首个国家宪法日献礼电影”的《黄克功案件》在京举办首映式,包括胡耀邦之子胡德平、罗瑞卿之子罗箭、罗荣桓之罗东进、张爱萍之子张翔等在内的近百位革命后代出席首映活动。规模可谓空前。…[详细]
然则,“黄克功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该案件有什么样的特殊之处,以至于能够成为“首个国家宪法日献礼电影”?
时为1937年10月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适足一月,有红军抗日军政大学第三期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与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发生恋爱纠纷,在延河畔将其枪杀。据黄克功自己的交待材料,他之所以枪杀刘茜,乃是因为刘不愿与其结婚。在黄看来,这是一种“玩弄革命军人”的行为:
“与刘氏相识于抗大,……未数日,即发生爱的关系(当时至今约五星期半)。在最初的两三星期,两者情深至极,继则与刘氏口头订婚。刘则满口允诺,谓学习半期或一期后,正式登记。此一事件,外界人士都皆知。孰料刘氏狠心毒恶,玩弄革命军人,随处滥找爱者,故意破坏订婚之口头协议,损功名誉。功闻讯后,即采取通信方法予以说服教育,孰料刘氏固执不变……因此余乃不得不亲临该处,邀刘做最后之口头谈判。在谈话时余对刘态度和蔼,而刘却无情,恶言出口。因此,余受痛苦与刺激过大,则拔手枪恫吓之,谁知事出意外,竟失火而毙命耶。”
在另一份交待材料中,黄克功承认,他杀害刘茜,乃是有意为之,而非手枪意外走火:“余观刘眨眼无情,乃故意损功名誉,当时则气愤填胸,乃拔手枪与痛击之,一枪未击毙,故加一枪,以免对方作对。”
按黄的说法,其要求与刘茜结婚时,双方交往不过“五星期半”而已。考虑到刘茜当时尚不足16岁,其不愿意仓促婚嫁,自是情理之中。且有刘写给黄的书信为证:
“我希望我的爱人变成精神上的爱我者。我希望你站在朋友或爱人底地位来指导你的小妹妹,能吧!?——告你,一个人,不!就直接说我,爱情不是建立在物质上的,而是意志、认识的相同,你不应把物质来供我,这是我拒绝你送我钱和用品的原因,希望你不要那般的来了,你无形中做了侮辱朋友的行为,不管你是如何的用心。就是夫妻在合理的社会制度中,互相的经济也是各不依靠,而是帮助,你认清点!!我们都有恋爱的自由,谁都不能干涉对方交友!你或者在惊奇吧!朋友!这话是从正确的理论书上得来的。这钱吗?假如你爱我,就不应给我,请你给前方战士用好了!我们还是讲讲广义的爱吧!整个国家的生死存亡摆在眼前,四万万多的同胞正需要我们的爱哩!你说是吗?你爱我吗?而你更应爱大众!——这是我的点许希望。”
显然,作为参加过“长征”的红军“老干部”,黄克功对爱情的理解,与奔赴延安的女知识青年刘茜,并不在一个频率上。除此之外,1937年底到1938年初,延安的男女比例高达30/1,且以大龄男性居多,大约也是黄克功对恋爱失败反应如此激烈的缘故之一。
枪杀事件在延安引发轩然大波。一方面,“群众反映强烈,要求严惩。尤其是女学员们非常气愤,无不咬牙切齿,痛斥这种行为是惨无人道的,一致要求法庭实行枪决,以严肃革命纲纪”,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同志,认为黄克功同志是有功之臣,年纪还轻,应该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黄克功并通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向毛泽东写报告请求减刑。
毛泽东的回复是:“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由此,遂否决了黄克功“减刑”、“立功赎罪”等请求,由边区法院依律判处死刑。
关于“黄克功案”的历史意义,法学家杨永华的说法是:该案的判决,意味着“废除对有革命贡献的人在法律上的照顾,定罪量刑不再以出身成分不同而有差异,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之所以如此评价,乃是因为:在苏维埃时期,“刑律有工农分子和地主资产阶级分子犯同等罪行,而给予不同处罚的规定。对革命有功绩的人犯罪也予以照顾,减轻刑罪。”这也是很多人认为黄克功应该“减刑”,且黄在审判过程中也一再要求“姑念余之十年斗争为党与革命效劳之功绩,准予从轻治罪,实党之幸,亦功之幸也”的缘故。
1937年国共再度合作,结成抗日统一战线。原“苏维埃政府”改组为“陕甘宁边区”,接受国民政府行政院直接管辖;原“苏维埃共和国司法部”也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遵行南京政府颁行之一切不妨碍统一战线的各种法令章程”。
综合上述背景,自不难理解这种评价:“在各种价值观念和思想文化的对立、交锋中,……黄克功案的审理,实际以先例的方式,为边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方式,创设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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