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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为抗战征了多少粮

2014-08-07 10:22:00    短史记

 

粮食卷
面额为1市斗的粮食库券
 

 

   抗战期间,国军人数剧增。从1941—1944年,国军需要补给的士兵从425万增至681万。要维持数量庞大的国军,粮饷遂成为极关键的大问题。


  抗战之初,粮食问题尚不严重。1938年10月,广州、武汉沦陷,致交通阻隔,后方粮价大涨。如以1930—1936年的粮价为100的话,1937年12月为127,至1940年6月已是424。因粮价过高,军粮购买不易,国民政府遂在1941年设粮食部,在四川等21省实行“田赋征实”,农户改缴纳货币为上缴谷物。


  1941年,粮食部为各省所定田赋征收数额为稻谷2293.8万市石(1市石=50千克),其中四川配额最多,占其中四分之一。至1942年10月,21省征收谷物,折合稻谷2345.9万市石,超出了所定额征数。


  在“征收”田赋之外,国民政府还为各省定有“征购”数额。所谓征购,名为购买,但农户没有权利选择卖与不卖,也不能讨价还价。政府所定征购价格,通常只是市价的一半,甚或三分之一。即便如此,在付款时,政府也仅给部分法币,剩余支付“粮食库券”。两年后,粮食库券每年可以面额五分之一,抵缴田赋。实行征购后,至1942年10月,共征购谷物2888.4万市石,达到征购额的96%。


  由于征购过程中,政府使用大量法币,会刺激物价,且官定粮价太低,农户不满。因此自1943年起,政府将征购改为征借,全部支付粮食库券。


  国民政府实行“田赋三征”(征收、征购、征借),基本满足了战时所需。据粮食部长徐堪统计,抗战期间共征粮食2.6亿市石,其中田赋征收占52.5%、征购占24.5%、征借占23%。这些粮食60%被用于军粮,20%作为公务员平价米,20%分给教师、学生、难童等。


  为完成以上任务,农户付出相当大的代价。 粮食部在1942年称,“就地主与小农各人之平均征额与平均产量所占成数而言,三十年度(1941年),地主为5.19%,小农为4.67%;三十一年度(1942年),地主为4.78%,小农为4.59%。”但真实税负,远不止于此。


  1942年,四川每亩稻田平均收获四市石,其所负担的征实,加上征购、县级公粮、积谷和15%的“折耗”等,共计二石二斗八升(1石=10斗=100升),占其亩产的59.5%。在湖南的滨湖等县,每亩负担为其产量的52.79%。陕西耀县中山乡1944年每亩旱田除缴纳粮麦二斗三升外,再出公款八千三百零七元,合麦四斗余,总计每亩负担在六斗以上。而陕西在丰收时,每亩产量不过两石。


  相比于自耕农,佃农的负担更重。1940年的统计显示,当时有42.7%的农家为佃农,福建、湖北、四川的佃农数均超过50%。佃农耕地所产,大部分要上缴地主,“每年收入,大概以六七成归地主。在成都一带,大概十石谷子,总要七石归地主”。依照国民政府规定,佃农要在收谷后,扣留部分,在征购时代地主缴纳,然后凭收据向地主充抵地租。但地保在征购时,会收取缴谷手续费等十余种附加费用。这些杂费因是私下征收,没有收据,只能由佃农自己承担。


  这种政府规定外的附加费用,十分常见。1942年9月,一个粮食部官员在川南视察后上报:“各地经办人员浮收勒派等影响之普遍,如未身临各地,几难置信。经职分在泸县、纳溪、古宋等地调查,五十粮户中,有三十七户,在浮收、冒斗、勒派三种方式之下,多上原粮之一半者六户,多上原粮之三分之一者十一户,多上原粮之十分之二者二十户。”为支持抗战,中国百姓牺牲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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