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一词起源于希腊文,由“德谟”和“克拉西”两个词合成。前一个词是“人民”和“地区”的意思,后一个词是“权力”和“统治”的意思。合起来说,“民主”就是指“人民的权力”,或者是“由人民直接地通过分区选出来的代表来治理、统治”。
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其《历史》一书中首次使用了这一概念,用来表述希腊城邦的一种政治实践,即城邦事务由公民所参加的公民大会通过直接讨论和投票表决的方式来作出最终决定。可以看出,雅典的民主是一种公民自治的体制:公民大会拥有无上权力;全体公民直接参与立法与司法活动;官员通过直接选举、抽签和轮流等多种方法产生;官员与普通公民一样不享有任何特权等。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民主的核心理念是,权力源自人民、要由人民授予,权力要接受监督制约,要对掌权者进行定期的更换,权力更换和运行的规则由多数人决定。西方这种“民主”的含义,在古代中国没有过。直到90多年前的新文化运动时期,西方的“民主”概念才开始走进中国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当中。而西方,在古希腊民主观念产生以后的很长时间里,君主制和贵族制一直是政治发展的主要方式,也没有实现真正的民主。直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民主观念才得以复活,出现了近代意义上的民主概念,即指在一定阶级的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现代民主主要是指政治民主,其基本内涵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民主要求赋予公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同时保证这些基本权利的自由与平等。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应由公民个人不受干扰地自主行使。当然,公民自由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不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自由权利为限度。同时,每个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权利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社会特权和政治特权。
第二,民主一般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要求多数人尊重并保护少数人的意志。政治民主以公民在社会公共事务上的意志统一为基础,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每个公民在每一件政治事务上都形成一致的意见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现代民主政治一般以达成多数同意作为运作的基本规则。当然,在执行多数人的决定时,又必须保护少数人的自由权利,允许少数人坚持、保留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在法定范围内维护和实施他们自己的政治权利。
第三,民主的实现形式可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直接民主就是由全体公民直接决定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但在现实中,不可能任何公共事务都由全体公民公投公决。通常情况下,由人民选举出特定的公职人员来代理自己行使各项政治权利。这种代理式的民主称为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
第四,现代社会里,民主与法制密不可分,实行民主必须同时伴以法制建设。法制是民主的根本保障,通过法制建设使民主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民主以最高权威性;通过法制规定民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民主实施的具体程序、方式、方法,使民主政治具有实际的操作性;通过法制的强制力保障民主的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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