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字,最早见于《尚书·舜典》:“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修五礼、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贽。”《尚书·皋陶谟》:“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后在《老子》、《论语》中被广泛使用。也就是说在西周(公元前500年)以后才广泛使用。其在古代被解释得较含糊,其主要含义有礼法、礼节、传统习惯、规定社会行为的规范之意,越到后来,“礼”字的含义范围就越小,单成了“礼貌、礼仪”之意了。
而要辨明“礼”字,不得不说到《礼记》。《礼记》是战国至秦汉时期儒家论说或解释礼制的文章汇编。汉代把孔子所定的典籍称为“经”,弟子解说“经”的文字称为“传”或“记”,《礼记》因此得名。到西汉前期《礼记》共有一百三十一篇。相传戴德选编其中八十五篇,称为《大戴礼记》,戴圣选编其中四十九篇,称为《小戴礼记》。东汉后期大戴本不流行,以小戴本专称《礼记》,并与《周礼》、《仪礼》合称“三礼”,郑玄作了注,遂升为经。这四十九篇内容涉及面较杂,一部分是《仪礼》各篇的“记”,如《冠义》、《昏义》以下六篇,即解说《仪礼》冠礼、婚礼各篇;有关丧服、祭法的近二十篇,也是解说《仪礼》相应篇章的;而《奔丧》、《投壶》则是《仪礼》所失收的古代典礼仪节文件。书中还有一些广泛论说礼意、阐释制度、宣扬儒家理想的篇章,其中《礼运》、《乐记》、《学记》等直接录自儒家旧籍。此外,还有录自诸子的《月令》等篇,及汉代儒生追述周代制度的《王制》篇等。唐孔颖达据以撰《礼记正义》七十卷,南宋时和郑注合刻为《礼记注疏》六十三卷。宋代理学家选出其中《大学》、《中庸》两篇,与《论语》、《孟子》合称四书,作为儒学基础课本。在这其中,“礼”字的含义是含糊的。
依照以下先秦诸子百家的著作:
如《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仪也,非礼也。”简子曰:“敢问何谓礼?”对曰:“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气为五味,发为五色,章为五声,淫则昏乱,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为六畜、五牲、三牺,以奉五味。为九文、六采、五章、以奉五色。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为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是故审则宜类,以制六志。哀有哭泣,乐有歌舞,喜有施舍,怒有战斗。喜生于好,怒生于恶。是故审行信令,祸福赏罚,以制死生。生,好物也,死,恶物也。好物,乐也,恶物,哀也。哀乐不失,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简子曰:“甚哉,礼之大也。”对曰:“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礼者,谓之成人。大,不亦宜乎?”简子曰:“鞅也请终身守此言也。”
《管子·五辅》:“曰:民知义矣,而未知礼,然后饰八经以导之礼。所谓八经者何?曰: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故上下无义则乱,贵贱无分则争,长幼无等则倍,贫富无度则失。上下乱,贵贱争,长幼倍,贫富失,而国不乱者,未之尝闻也。是故圣王饬此八礼以导其民。八者各得其义,则为人君者中正而无私,为人臣者忠信而不党,为人父者慈惠以教,为人子者孝悌以肃,为人兄者宽裕以诲,为人弟者比顺以敬,为人夫者敦懞以固,为人妻者劝勉以贞。夫然,则下不倍上,臣不杀君,贱不逾贵,少不凌长,远不间亲,新不间旧,小不加大,淫不破义。凡此八者,礼之经也。夫人必知礼然后恭敬,恭敬然后尊让,尊让然后少长贵贱不相逾越,少长贵贱不相逾越,故乱不生而患不作。故曰:礼不可不谨也。”
《管子·心术上》:“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
《老子·三十八章》:“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
《易·大壮·象》:“雷在天上,大壮,君子以非礼弗履。”
《论语·学而》:“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等等,都是把“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含义来使用的。
礼,在西周以前,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作为典章制度,它是奴隶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宗法与等级制度的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作为行为规范,它是奴隶主贵族及封建地主阶级一切行为的准则。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礼、殷礼、周礼,照孔子的理解,“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比较完善。因此,孔子又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礼”,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是同“仁”分不开的,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他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平等之治,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形成,奴隶社会的社会行为规范已逐渐废除。
荀子更重视 “礼”,《荀子·王霸》:“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荀子·礼论》:“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故礼者,养也。……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故君子敬始而慎终。终始如一,是君子之道,礼义之文也。”他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他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他认为“礼”使社会上每个人在贵贱、长幼、贫富等封建等级制中都有恰当的地位。
汉代的《礼记》中说:“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是对荀子思想的发挥。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礼”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特别是在封建社会的后期,它越来越成为束缚人们思想、行为的绳索,影响了社会历史的进步和发展。
春秋时各诸侯国虽然都在争霸称霸,但毕竟还奉着一个周王——当时的中央政府,承认有一个政治中心。这就是等于还承认有一个共同的社会行为规范。而五霸以后,东迁后的周,起初尚占有今陕西东部和豫中一带的地方,后来这些领土渐被秦、虢等国所占据,周所能控制的范围,仅限于洛邑四周。疆域的缩小,使周失去了号令诸侯的能力,各诸侯不再定期向天子述职和纳贡,周王室的收入因此而减少。周王经常向诸侯求车、求赙、求金,失去了昔日的尊严,已和一般小国无别。这就是说,整个周朝的社会行为规范至此已彻底崩溃。各诸侯国不再承认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孔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论语·季氏》)”这讲的就是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而这种状况发展到孔子死后就更为严重了。春秋时从周王室到各个侯国,君权不强者占大多数。鲁、宋、郑、齐、晋等国的君权日益衰弱,到战国时期,主宰国家命运的卿大夫为了争权夺利,又不断地展开激烈的兼并斗争。
由于“礼”的破坏,各诸侯国不得不强调“法”制,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即把刑法条文铸于鼎上。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以公布范鞅所作的刑书。公元前501年,郑国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在此以前,所谓“议事以制”,就是判决者往往临事作出惩罚标准,缺乏成文性材料的依据。而在刑法条文公布之后,官吏或贵族的专横独断受到抑制,这在历史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并对以后战国时期刑法条文的完善具有深远的影响。虽然在周王朝初期也有法制,但那时的法制只是为了惩治有罪的人,整个社会秩序还是依靠社会行为规范而维系着的。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因为存在强大的同姓或异姓贵族势力,为了私有利益,无视既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致使君权削弱,“权去公室,政在家门”。卿大夫为了争权夺利,引起内乱频繁发生。这就是无视于周王朝的社会行为规范而造成的后果,所以孟子称他们是三王的罪人。这就是从“礼制”到“法制”的演变。
每一个人,在生活和工作中,要做事,必然要有所行为,行为方式就是人在具体的生活中、工作中必需有所行为时所选择的不同方式问题。选择什么样的行为方式,往往困惑了许多人。人们对待同样的事情往往有不同的行为方式,采取哪一种行为方式更好呢?经过几千年的经验教训,人们在人类社会中约定俗成地认同了许多可以共同使用的行为方式,这就逐渐形成为行为规范(礼)——即人的行为准则,人人都依照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行为,人们的社会行为就会趋同。而人们的社会行为趋同,就会减少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社会行为规范使人类的社会行为有了一个价值取向标准,人人都按这个标准行为,就没有谁能够只凭自己的好恶和凭自己的实力、势力、武力行事,那么,社会的矛盾冲突就会减少,社会也就趋向于安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约束,不成社会。因此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会放纵人们的所作所为,总会制定某些对人有约束力的规则。规则本来只是要人们放弃那些可能危害社会的冲动和行为,其理由还是基于个人的;只有这样,个人才活得更好。因此,规则的制定就有了两个彼此矛盾的目标,一是尽量满足人们的自由天性,因为规则是人们制订出来为自己服务的;二是通过束缚人的某种天性来满足社会秩序的需要,因为实行范围宽泛的自由需要以牺牲部分个人自由为代价。因此,一种合理的文化的基本标志就是:以最低限度的规则来保证上述双重目标的实现。然而,西周以后的奴隶主贵族统治阶层,为了自己统治的需要,就制定了颇为详细和繁杂的“周礼”,以保证自己的既得利益,从而使“礼”具有了很重的阶级倾向,成为压迫普通人民百姓的规则。弗洛伊德的“压抑”论就是阐述这个问题的。弗洛伊德认为,一方面人的内在生物性的情欲是最基本的冲动;另一方面人的社会习俗、礼教和道德又约束着这种原始冲动的发泄,将其压抑到无意识中去。意识的内容是理智的、自觉的;无意识的内容多是与理智、道德相违背的。当理智与无意识的矛盾激化,就造成神经症。为了治病就需要对病人的无意识进行心理分析。这就是精神分析。然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却没有解决这个压抑问题以及神经症问题。
而孔子和孟子却用“仁义礼智信”解决了这个问题。“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会不会有压抑作用呢?回答是:肯定有!只要是有阶级的社会,其统治阶级所制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也必然会对被统治阶级产生一定的压抑作用。即使是在无阶级的社会里,社会行为规范也会对某些人产生压抑作用。因为人的本性是解除饥饿和获得爱欲,而在解除饥饿和获得爱欲的过程中,每一个人必然有他自己的行为方式,而这些各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不一定都能符合既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所以,作为社会行为规范,既然要求人们的社会行为趋同,必然也就会对某些人产生压抑作用。因此,私心越重的人,就会感觉到这种压抑作用越大。所以,在一种旧的社会行为规范趋向破灭,而新的社会行为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时,整个社会就会出现混乱。混乱的加剧则迫使人们要另外建立起一种新的社会行为规范,或者是“法制”!孔子的“克己复礼”,就是希望恢复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以维系社会的安定。
那么,既然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对某些人会产生一定的压抑作用,那么,怎么样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如果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某些人就会用种种借口,无意识地、下意识地、或有意识地来违背甚至破坏既定的社会行为规范。社会行为规范被破坏得越严重,人们的行为方式就越混乱,社会也就越混乱。
既然人的本性是解除饥饿和获得爱欲,而饥饿的解除和爱欲的获得则是人的快乐原则,那么,依照孔子的意见,“兴於诗。立於礼。成于乐。”(《论语·泰伯》)孔子认为华夏文化中所含的“仁义礼智信”首先来自于从商末周初发源于民间的《诗经》。《诗经》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爱情生活、生产劳动情感的发挥,其包含了文学、艺术、生活、生产、哲学、天文、地理、宗教的情感和知识,是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但是,光“兴于诗”还是不行的,要“立于礼”,就是说,要立足于社会行为规范,要有一定的典章制度的约束,还要有礼貌礼节的仪态,才能最后“成于乐”。乐是什么?就是“安居乐业”的“乐”。这个“乐”就是人类所孜孜不倦追求的最高目的。人类自从有了思维以后,就开始思索,如何才能让自己身体的感观能获得最大的愉悦。于是,食物、衣物、房屋、车辆舟船等被相继发明出来。然后这些东西就越来越精细,越来越符合人们的需要,越来越使人们离不开。而获得更好的东西,即可以满足人们饥饿的解除和爱欲的获得,从而使身心愉悦。于是人们的欲求心就越来越强,以至于到现在,再高明的科学技术也满足不了人们的欲望。而欲望(包含着贪求、贪婪、渴望、热望、贪恋、恐惧、挫折感、自负、烦恼、愤怒、焦虑以及寻求欲、获得欲、享受欲、贮藏欲、消费欲等)得不到满足,人们就产生了痛苦,因而快乐就越来越少了。除了极少数人似乎能得到满足外——不论是狂喜的满足还是恬静的满足——人们都不会突然中止自己的欲求,好了还要想好,然而大部分人的欲望都是得不到满足的。虽然有些有短暂片刻的满足,但那只是瞬间的满足,转瞬间即象泡沫一样消逝在广大的欲海中,人们又开始新的欲望的渴求,有了新的期盼,希望拥有未来的意向。因此人们就越来越痛苦。所以孔子说“成于乐”,乃是希望人们能从《诗经》中学到一些古代劳动人民返璞归真的思想,能立足于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也就是说,该是自己得到的或能够得到的,才去欲求,那样才能得到满足;不该自己得到的或不能得到的,就不要去欲求,否则是不能得到满足,反而得到痛苦。关于这个道理,老子在《道德经》中、释迦牟尼在许多佛经中也说得很清楚,但这里就不讨论它了。
因为要想获得快乐,就不得不选择行为方式,行为方式不对,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而选择行为方式,就必须要遵守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如果不遵守,那么也达不到目的。因为人们的社会行为不趋同,别的人就不认可你的特立独行的行为方式。而遵守社会行为规范,选择最佳行为方式,就必须要用智慧,要能尽心、知命,不用智慧,就选择不到最佳行为方式。因此,用了智慧,遵守了社会行为规范,又选择到了最佳行为方式,就要诚信地对待这一切事情,才能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的关系。因为,不诚信待人,就是心中有愧,也就不能得到快乐。而建立起这种“仁”的关系后,才能减少矛盾,减少冲突,减少争斗!有了“仁”的关系,人们也才有凝聚、团结的可能,而只有人们都团结起来,人们才有可能得到幸福的生活,才能够获得快乐。所以“礼”——社会行为规范是人类社会中必须要有而且是重于法制的,因为法律只是警戒和惩治犯罪的人,而不能使人们的社会行为趋同。就拿家庭暴力问题来说,法律只能调解和很轻地惩治施暴者,而家庭暴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恶性案件,这时法律惩处的就将是受虐者(因为受虐者的反抗将会超出法律的规定)。而只要有了一定的社会公理解释体系和行为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才会趋同,犯法犯罪的人才会减少。所以,“仁义礼智信”问题,乃是人生中很重要的问题。使自己身心的愉悦能够保持得长久一些,人的这一生也就是快乐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