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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说“天理”

2013-12-04 11:56:00    中国孔子网

 

 

二程塑像
二程塑像

 

   天理二字是宋明理学的核心命题,既是宋明理学的形上学根据,亦是宋明理学的知识论对象。从程朱到陆王,无论理学还是心学,都把天理作为终极的认知对象。但理学家们对天理的理解又各自不同,从而以天理为核心产生各自不同的思想体系,作为与理学相对的心学同样求天理,只是求取天理的方法与路径不同于理学,即心而穷理,而不是格物而穷理。从而在知识论上,各个理学家所言天理的内涵具有一定的差异。程颢说:

  

  吾学虽有所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外书》卷十二,《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24页。]

  

  有道有理,天人一也,更不分别。[《遗书》卷二上,《二程集》,第20页。]

  

  所以为万物一体者,皆有此理。[《遗书》卷二上,《二程集》,第33页。]

  

  理解程颢的天理观,“体贴”二字最为重要,既然天理是“自家体贴出来”,就说明不是对象性观察而来,不是从天地万物中得来,实得自一己之心,如此就已开启了后世陆九渊求之于“本心”的心学进路,故后世学者多认为程颢实开心学进路,程颐才是理学鼻祖。“有道有理,天人一也”,则表明程颢的天理是与天道合一的绝对存在,是“形而上者谓之道”意义上的天理,而不是“形而下者谓之器”层面的人伦物理。虽然他说“万物一体,皆有此理”,说明此理贯通人伦物理之中,但此理却非物理自在,不是西方知识论上的科学原理,而是由形上之天道、天理决定的万物与人共通的生生自在之理。这纯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生存论描述,而不是形而下学的科学原理分析。

  

  程颐对天理的认知则不是“自家体贴出来”,从而即物而言理,即事而言理,理在物中,理在事中,从而已经具有从人伦物理中认知天理的意蕴。他说:

  

  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体用一源,显微无间。[《易传序》,《二程集》,第582页。]

  

  至显者莫如事,至微者莫如理,而事理一致,显微一源。[《遗书》卷二十五,《二程集》,第323页。]

  

  程颐认为天理精微不可见,可见者只有万物之象与事,但“体用一源,显微无间”,“事理一致”,即理在物中,理在事中,由此可推出欲求此理必须于事事物物中去求,而不是由自家心中去“体贴”。故程颐释大学“格物”之说为“穷理”:“格,犹穷也。物,犹理也。犹曰穷其理而已也。”[同上,第316页。]程颐这一“格物穷理”之说奠定了其下理学的知识论进路,由程颢的“体贴”天理,逐渐转变为即物而穷理。但程颐并没有把对天理的认知完全寄托于“格致”外物,而是强调“格物之理,不若察之于身,其得尤切”[《遗书》卷十七,《二程集》,第175页。],可见程颢的“体贴”天理对于程颐的天理观还是有很大影响。而在穷理的方式与手段上,程颐也强调“穷理亦多端:或读书讲明义理,或论古今人物,别其是非;或应接事物而处其当,皆穷理也。”[《遗书》卷十八,《二程集》,第188页。]可见程颐的穷理之说虽有面向外物之意,却仍非西方知识论那种绝对对象化的物理性认知。

  

  理学发展到南宋朱熹则发生了一个内在理路的重大转变,就是由程颢的“体贴”天理与程颐的“察之于身”完全转变为即物而穷理的学理进路。朱熹认为《大学》古本存在阙文,故以己意加入对“致知在格物”的解释:

  

  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朱熹《大学章句》,《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7页。]

  

  朱熹对天理的认知已经完全是在对象性认知的认识论进路上展开,“人心之灵莫不有知”即是对主体理性的确认,“天下之物莫不有理”即是对客体物理的确认。理性主体与物理客体相对而立,西方二元对立思维的主客架构已经建立起来,这是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思想何以会落入西方哲学样式的形而上学视域的根本原因。因为在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下,主体的理性无论如何都达不到客观事物的本质,任何本体论的认知都是理性的猜测与假设,而不是本体的自在,也就是奎因所说的“本体论承诺”问题。而朱熹在这种对象性认知中所要认知的天理正是这种形而上学视域中的本体,故其所穷一定不是天理自在,只能是其自我的主体性假设与猜想。如果朱熹在这种对象性思维中不做形而上的天理追求,只停留在形而下的物理层面上,那就会开出西方近代科学所要求的知识论进路,但朱熹却在形而下的物理层面上做形而上的天理追求,从而产生了认知错位,不但达不到对形而上的天理认知,对形而下的物理认知也起不到实际作用,从而成为没有改造世界功能的道德形而上学,虽在人伦世界可以发生规范作用,却因为抽象的教条性与绝对性而缺少适宜性,并越来越走向强制性,最终造成“以理杀人”。

  

  陆王心学虽然反对即物而穷理,却是即心而穷理,强调“心即理也”,意之所在仍然是穷“天理”,而不是物理。陆九渊说:“万物皆备于我,只要明理。”[《语录下》,《陆九渊集》卷三十五,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40页。]“万物皆备于我”显然是指万物之理皆备于我,而万物自在之物理当然不可能皆备于我,只能是指万物与我共有之生生之理备于我,故此理显然是形而上的生命之理,而不是形而下的人伦物理。王阳明则将《大学》的“格物”发展为“格心”,将“致知”发展为“致本心之良知”。王阳明说:

  

  格物如孟子“大人格君心”之格,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体之正。但意念所在,即要去其不正以全其正,即无时无处不是穷天理,即是穷理。[《传习录》上,《王阳明全集》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将格物穷理完全解释为格心,“去心之不正”以归于“本体之正”。此心之理当然不是物理,故仍然是形而上的天理,从而王阳明将“致知”解为致吾心之良知,完全是一种绝对主体性的认知,而不是客体性的物理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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