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君启节
鄂君启节于1957年发现于安徽寿县城郊的邱家花园,计舟节二枚,车节三枚,共五枚。五枚形制相同,都是以青铜仿竹节而造,自铭为“金节”。舟节长31厘米,车节长29厘米有余,弧长一律8厘米。根据弧度、弧长以及铭刻在节端两侧的并合序数,可以推定车节和舟节各有5枚,五枚相合恰成一个圆筒。节面有错金铭文。已发现的舟节二枚铭文相同,已发现的车节三枚也如此。
《周礼•秋官•小行人》记:“达天下之六节,山国用虎节,土国用人节,泽国用龙节,皆以金为之;道路用旌节,门关用符节,都鄙用管节,皆以竹为之。”《郑注》:“有国者,君道,欲其守而不变,故用金;道路、门关、都鄙,皆臣道,欲其有自然之节,故用竹。”此说不一定确切,但鄂君启节以青铜为之而又铸成竹节形式,显然是由当时符节制度所决定的,它是由楚王颁发的,应是金节,但又是为鄂君启“府商”从事贸易活动的“货贿”之事,不能以其他形式出现,因而铸成竹节的形式。
舟节、车节计有311字,为楚青铜器铭文中最长的一篇。舟节节文每行18字,计9行,内重文1字。车节节文每行16字,也是9行,内重文1字,合文3字。节文排列整齐,字皆错金,笔画遒劲工整,行间用直线相隔。重文和合文都用两短横表示,两字作一字排列,恰好满行。可见铸工是经过精心计算而设计的。
铭文一开始便明确地记述了车节、舟节的铸造时间,为楚怀王二年,即公元前323年。启封于鄂(今湖北鄂州市),因称鄂君。其舟节记:“屯三舟为一胯,五十胯,岁赢返。”车节记:“车五十乘,岁赢返。”舟节和车节既各有五枚,则鄂君启可拥有五支商船队和五支商车队。五支商船队合计,至多可有大船二百五十艘或小船七百五十艘。五支商车队合计,至多可有车二百五十乘。但这只是表示鄂君启有如此大的特权,不能说明他实实在在有如此之多的舟车。其特权便是舟车凡过关卡可免予征税。
商税大约始于春秋时期,到了战国,由于商品交换的扩大,各国均增加了许多关卡,不问长途、短途贩运,均要照章纳税。关市之税成了国君收入的重要来源。《周礼•地官•司货》说:“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传出入之。”《郑注》:“商或取货于民间,无玺节者,至关,关为之玺节及传出(人)之。”贩运货物,经过关卡,俱要缴验符节,检查是否完纳了商税,如果没有完纳,或者货物与符节不符,那就要补征,否则就不能通行。可见,贩运货物的符节是与商税联系在一起的。鄂君启节所载许多地名,非关即市,均有检验商税之任。鄂君启身为封君,他的“府商”如果没有楚王发给的贩运货物符节,也要照章纳税,即“不见其金节则征”,这也说明战国时期楚国之商税制度已经相当健全了。
舟节和车节分别规定了准许鄂君启的商船和商车行经的路线和到达的地点。商船从鄂出发,经由汉水、夏水、长江和湘、资、沅、澧诸水,最南可到达今湖南南部。商车从鄂出发,北上又东下,最北可到达今河南南部。最东可到今安徽西部和南部。大致以汉水为界线,商船队管南面,商车队管北面。
鄂君虽为封君,是享有特权的官商,但亦有所限制,这在节文中有明确的规定。
有些货物是禁止私人贩运的。车节规定“母载金、革、黾、箭”。因为此四种都为军用物资,故在禁运之列,而惟独强调车运,是因为车子行于陆路,主要是与中原各国的贸易活动,以防止资敌谋反。
有些货物虽准许贩运,但不得免税。舟节规定:“女(汝)载马牛羊以出内关,则征于大府,不征于关。”关是地方机关,大府是中央机关。南方马牛羊比北方少,把北方的马牛羊贩卖到南方去,当可获厚利。楚国在南方征收的商税,可能有一个不小的比例是马牛羊税。楚怀王尽管对鄂君启待遇优渥,还是舍不得把马牛羊税也免掉,至于规定马牛羊税由大府征收,则应是为了调节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
此外,车节、舟节还规定:马和牛每十头当一车看待,挑夫每十担当一车看待,都要从五十乘的总数量扣除。地方政府不负责给鄂君启的商队供应伙食。鄂君启的商队,无论用舟、用车,每做完一次长途贩运的生意都要到郢都去。以上种种,说明楚国的商法是很严的。节铭中首先铸节的年月日以及有关官员的职和名,则又表明楚国对待立法工作是很郑重的。
总之,铸造精美的鄂君启节及其节文,对于研究当时楚国的商业、交通及其有关制度是不可多得的资料,对于楚文字的研究也是具有重大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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