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维
1918年农历十月初七,清末名儒梁漱溟之父梁济(字巨川)自杀,自杀前留下万字《敬告世人书》,称自己虽为殉清,实为殉“纲常名教”而死;书中痛陈今日国人为西洋新说所惑,失去了国性。书中云:
吾国数千年,先圣之诗礼纲常,吾家先祖先父先母之遗传与教训,幼年所闻,以对于世道有责任为主义。此主义深印于吾脑中,即以此主义为本位,故不容不殉。
今人为新说所震,丧失自己权威。自光、宣之末,新说谓敬君恋主为奴性,一般吃俸禄者靡然从之,忘其自己生平主意。……以忠孝节义范束全国之人心,一切法度纪纲,经数千年圣哲所创垂,岂竟毫无可贵?
(转引自任建树主编,《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二卷[1919-1922],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页12)
梁济遗书反映了当时名儒对“纲纪礼教”毁于一旦的深刻担忧。
无独有偶,若干年后,一代宗师王国维亦于1927年农历五月初三日投湖自尽。陈寅恪认为,王国维表面殉清,实为殉“三纲六纪”(与梁一样)。其挽词序有云:
纲纪之说,无所凭依,不待外来学说之掊击,而已销沉沦丧于不知觉之间……此观堂先生所以不得不死,遂为天下后世所极哀而深惜者也。
(《陈寅恪诗集》,陈美延、陈流求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3年,页11)
清末以来,“三纲”被当成儒家政治思想中最大的糟粕,和中国人最沉重的精神枷锁。“三纲”的罪状,我曾概括为:“为专制张本”、“倡绝对服从”、“倡等级尊卑”、“人格不独立”、“人性遭扼杀”,等。
然而今天,我们不禁沉思,如果“三纲”就是我们所理解的样子,就无论如何也无法理解梁济、王国维之死,难道他们会愚蠢到为“绝对服从”、“等级尊卑”、“扼杀人性的教条”而死吗?本人以前写过几篇讨论“三纲”的文章,本文试图从纯学理的立场进一步探讨该如何理解“三纲”。
1.“纲”针对“纪”言
我们今天所使用的“三纲”一词,在可查的文献记录中,最早出现于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中。严格说来,“三纲”在董仲舒那里只是指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关系,不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至少字面上不是),董仲舒从来没有说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董仲舒那儿,“三纲”应是针对“五纪”而言,“五纪”应指另外五种重要相对次要的人伦关系(《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最早系统、明确地论述“三纲”的书是《白虎通》。该书虽曾引用《礼纬·含文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一语,但实际上也把“三纲”理解为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关系,而不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或夫为妻纲;以这三种关系本身为“纲”,而不是在三种关系内部确立“纲”;“纲”只是相对于其他六种关系--即六纪--而言的,“六纪”就是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和朋友。“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该书明确地论述了,“纲”之所以为“纲”,正因为它要“统帅纪”。“六纪者,为三纲之纪者也。”(《白虎通·三纲六纪》)
后人将“三纲”普遍地理解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往往以董仲舒和《白虎通》为依据,这是有疑问的。今天看来,“三纲”的含义在后世有了演变,《含文嘉》的理解方式逐渐取代了董仲舒、《白虎通》的理解方式。
2.汉儒受了多大冤屈
那么董仲舒、《白虎通》究竟有没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思想呢?正像我们说先秦儒家未使用三纲术语、并不妨碍他们可以有三纲思想一样,这涉及到董仲舒、《白虎通》等书对于君臣、父子、夫妇关系的理解究竟是怎样的?
先让我们来看董仲舒对于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关系的理解。董氏多次用阴阳关系来比喻君臣、父子和夫妇。细读《春秋繁露·基义》、《阳尊阴卑》、《顺命》、《玉杯》等篇,可以发现董仲舒的基本思路是:阴阳之间存在着高低贵贱、同时也是主次轻重的分工(阳上阴下、阳贵阴贱、阳经阴权、阳顺阴逆、阳善阴恶、阳德阴刑等),这种分工原理正是君臣、父子、夫妇关系所遵循的。“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基义》)。然而,以阴阳解释人事,并不等于说臣、子、妻只能绝对服从君、父、夫。“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这句话,只是说三种关系的阴阳之道合乎天理,并没有说它们内部有绝对的等级尊卑。
董仲舒有关君臣、上下之间双向互动的论述尤多。一方面他从正面主张“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以正万民”(《贤良对策》,“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春秋繁露·二端》。另一方面,又从反面强调“在位者之不能以恶服人”(《春秋繁露·玉杯》)),“君贱则臣叛”(《春秋繁露·保位权》),“父不父则子不子,君不君则臣不臣”(《春秋繁露·玉杯》),“君命顺,则民有顺命;君命逆,则民有逆命”(《春秋繁露·为人者天》)。总之,他的结论是,“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春秋繁露·仁义法》)。所以徐复观总结说,
董氏的工作,正是“把人当人”的人性政治,对“把人不当人”的反人性的极权政治的决斗。(氏著,《中国思想史论集》,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页253)
董氏尤其强调限制君权。细读可知,董氏天命观的实质在于“正君”,包括以天正君、以灾异正君、以六艺正君、以德正君、以民正君、以名号正君、以古正君、以臣正君等。《春秋繁露》一书中讥君、谏君、评君、纠君、正君俯拾皆是,不胜枚举。他强调为君者当敬慎、自律,为君须守君道。书中有臣不听君命,而董氏大之者(《竹林》《精华》);有无道之君被杀,而董氏予之者(《王道》、《玉杯》);《顺命》篇甚至称无道之君被弑,无道之父被杀,可视为“天罚”、“天讨”。所以,刘师培指出,“《繁露》的大旨,不外限制君权”(《刘申叔遗书补遗》,广陵书社2008年版,页413)。萧公权看法类似。
此外,《白虎通·三纲六纪》也用阴阳关系比附君臣、父子、夫妇,同时明确强调了“双向互动”。讲到“臣”时强调要“厉志自坚固”;讲到“子”时,引用了《孝经》“父有争子”;在讲到“妇”时,引用了《昏礼》“夫亲脱妇之缨”。把《白虎通》中的“三纲”解释成绝对服从的人,往往忘了《白虎通》卷五有“谏争”篇,共八章,分别包括“总论谏诤之义”、“论三谏待放之义”、“论子谏父”、“论妻谏夫”等等,大力倡导谏争。类似倡导谏争的观点还显见于刘向、班固、马融等汉儒的论述。
综上所述,如果董仲舒、《白虎通》确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思想,其含义应当这样理解:一方面,他们要求在下位者以上位为重,尊重上的地位,维护纲的权威。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不把小我凌驾于大我之上,不把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另一方面,又要求在上位者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真正做出纲的样子,发挥纲的作用。前一种含义即董仲舒所谓“阳贵阴贱”、“阳尊阴卑”等说法。后一种含义即董仲舒“在位者不能以恶服人”。《白虎通》亦有类似思想。
3.“三纲”究竟何义?
现在我们可以追问,在古人心目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究竟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指下对上听话或绝对服从?根据《说文解字》,“纲”本义是提网之总绳,“纪”是罗网之“别丝”(糸部)。据此,“纲”并不必然包含绝对服从的要求在内,而是指事物关系中的主次轻重之别,“以某人为纲”就是“以某人为重”的意思,即董仲舒“合必有上下”之义。什么意思?事物之间发生了关系,必然有上下之分。这就好比阴阳关系一样,一定要有上下分工,这可以说是宇宙万物关系的常态和常理。因为在事物的相互关系中,不可能人人位置和作用都一样。位置或角色不同,发挥的作用自然不同,必然有主次之分、轻重之别。尽管这种上下、主次、轻重的划分,容易给一方滥用权力的机会,甚至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必须这样做。这是因为,任何集体必须有最高决策者,也可以说争议的最后裁决者。如果持不同意见的人都可以自行其是,违犯最后决策,集体就会如一盘散沙,无法正常运转下去。可以证明,这种思想正是后世儒家“三纲”思想的核心内容。
行文至此,我想可以总结一下,如果“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话,其内含应该如下:
本义是指从大局出发、尽自己位分所要求的责任,其核心精神是“忠”。具体说来,这要求--:
在上位者(君、父、夫)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出“纲”的样子,发挥“纲”的作用;
在下位者(臣、子、妇)要有“忠”的精神--:
a)一方面,顾全大局,服从大我,尊重“纲”的权威,不妄自尊大,不轻易背叛;
b)另一方面,适时谏争,格其非心,保证“纲”的功效,不盲目服从,不阿谀奉承。
无论是上还是下,其所作所为共同体现着“纲”的含义。
正因为从大局出发,不自我中心,才会尊重纲的地位,维护纲的权威;正因为从职责出发,不单求自保,才会指正上的错误,格正君的非心。这两方面虽然不同(一是服从,一是谏争),却共同体现着忠的精神--忠于自己的良知,忠于做人的道义。惟此,才能确保在下位者人格的挺立。为什么这样说?如果一有分歧矛盾,即离心离德,擅做擅为,往往都是由于自我中心所致;如果明知上有错,却顺上意行,不敢进谏,曲意奉迎,也是自己人格不独立的表现。因此,“三纲”是让人们学会在分工、辈分、性别的差异中尽好自己的职责,保证自己的人格独立性。需要指出的是,儒家没有说过,如果大局已完全不可能或不值得维护,还要盲目地维护。孔子明确主张“不可则止”(《论语·先进》),孟子也说“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孟子·万章下》)。问题往往出在,在下位者刚愎自用,自我膨胀,一有矛盾即背叛,稍有分歧即变心,导致全局性混乱。这正是孔子作《春秋》,倡尊王、大一统的主要原因。
据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含义非常简单、明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到处存在,普遍通行。比喻我们今天常常说,作为领导集体中的一员,你可以对上级决策提出批评,或保留个人意见,但对于组织上已经形成的决定,在实践中没有擅自违背的权力。这不正是“以上为纲”吗?又比喻,在学校里,我们绝对是执行“以师为纲”的。虽然老师的决定或做法可能不当,学生可提异议,但在实践中没有轻易违背的权力。由此也可以理解,宋明理学家(如二程、朱子)之所以会说“尽己无歉为忠”,正因为“三纲”所代表的道理,是符合一个正常人做人的基本道德或良知的。
这里必须强调,无论是董仲舒,还是《白虎通》,都没有预设“君权至上”、“家长制”或“男性中心主义”。不少现代学者把董仲舒“阳尊阴卑”、“尊天受命”、“以人随君”等解释为臣、子、妇要绝对服从于君、父、夫,未免断章取义。因为如果从董氏书的上下文看,可以发现董氏只是在谈人与人由于身份、辈份、性别所导致的主次轻重的分工而已。
4.几种常见的说法
一种非常有影响的观点,是认为三纲不是先秦儒家,特别是孔、孟、荀的思想,因为他们都主张君臣、父子、夫妇的关系双向、对等、互动。也有人说,先秦儒家讲仁爱和五伦,从先秦的“五伦”进到西汉的“三纲”,是从相对的人伦关系演变成绝对的人伦义务。这一说法有一个致命的问题,即它预设了汉代以后的儒家主张绝对君权父权夫权,强调片面之爱。而事实上,重视人伦关系的双向互动,是后世儒家一直坚持的。所谓“不可则止”、“格君非心”、“从道不从君”等等,不仅董仲舒、班固、马融、刘向等如此主张,王安石、司马光、程颐、朱熹、薛瑄……等等莫不如此主张并力行。
其次,尽管先秦儒家主张双向互动,但是他们无论如何都不会、也不可能主张君臣、父子、夫妇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而是都强调了二者之间的轻重、主次关系,此即本文“三纲”之义。比如孔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论语·季氏》)这是在倡导“尊王”。孔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孟子说:“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孟子·离娄上》《礼记·内则》云:“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这些是讲父为子纲。孟子说,“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孟子·滕文公下》)《荀子·君道》论“为人妻”曰:“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也。”这些不正是夫为妻纲吗?可见西汉三纲思想与先秦儒家一脉相承。
另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是认为,“三纲”思想来源于法家,并常引《韩非子·忠孝》“三顺”之言作证。这其实是一种倒果为因的逻辑,先预设了三纲就是主张绝对尊卑和服从,然后说三纲出自于法家。如果预设的前提就是错误的,还如何能证明三纲源于法家呢?如果仅仅因为韩非子一句话就可证明的话,那么前已说过,孔、孟、荀等先秦儒家说过的类似的话多了。
还有一种很有影响的观点说,三纲思想是适应于秦汉大一统的集权专制需要产生的。这种说法可能忽略了另一重要事实:春秋战国时代礼崩乐坏的政治现实更需要“三纲”。理由很简单,天下大乱,诸侯纷起,天子权威扫地,生灵遍遭涂炭,至少在儒家看来这样的现实迫切需要强加中央权威。孔子作《春秋》,以尊王和大一统为核心,正是出于此因。
其次,如果“三纲”是为专制统治服务的,这与整个儒家政治传统的精神不符合。我们都知道,儒家政治传统的基本精神是主张道统高于政统(即所谓“道尊于势”)。这一说法一方面将三纲与孔子以来的先秦儒家传统割裂开来,另一方面又要将汉代以来整个儒家传统看成是内在分裂的。难道汉代以来整个儒家传统都处在这样一种自相矛盾、言行不一的自我对立中?
综上所述,现在在要对“三纲”作出各种判断,前提是先要回到汉儒本身,摆脱各种成见。
5.正确理解“三纲”
从今人的角度理解“三纲”,我认为有如下几方面值得重视:
第一,“三纲”反映了古人如何在尊重人与人关系之差异性现实的条件下保证人格独立性(尤其是处在下位时)。现代人一味地高喊平等、自由等口号,不尊重人与人之间由分工、角色、性别等差异造成的现实。然而在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无法回避的,不是光靠平等、自由、民主等口号就能解决问题的。比如上下级之间的所谓平等仅仅是人格上的,而在工作上他们不可能平等,必然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问题。一旦自己处在领导位置,又希望下属对自己言听计从,像奴才一样效忠自己。另一方面,自己做下属时,在领导的权力与权威面前,也不知道如何捍卫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这种理论与现实的自相矛盾,本身恰恰再好不过地反映了无视人与人差异的现实所带来的问题。正视人与人关系的差异现实,如何恰当地做上级与下级,这就是“三纲”的基本含义。
第二,“三纲”体现了中国文化中“私德”高于“公德”的现实。梁启超先生曾在20世纪初不遗余力地抨击中国文化缺乏公德(参《新民说》)。费孝通先生亦在《乡土中国》中总结了为什么中国文化中私德盛而公德衰。19世纪以来,中国人在追求以公德代替私德的道路上走得很远,从太平天国到各种政治运动,从自由主义到公民社会学说,莫不如此。然而,以公德代替私德在中国文化中真的行得通吗?我对此持怀疑态度。梁启超等人曾想到改造国民性的办法。然而,国民性是几千年历史造就的,宛如文化长河中最坚固的河床,不是谁想改就能改的。有时表面上改得越疯狂,其发挥作用的方式越可怕,“文革”就是典型一例。而且,既然国民性反映的是不同文化模式的差异,每一种文化模式都有自己的利与弊,何必非要弃此适彼呢?中国文化中私德盛固然有弊,然而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不是以公德驾于私德,而是改造私德,塑造人伦,由私入公,才是现实可行的途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三纲”代表的正是一种处理私德的哲学,其精义在于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我与同事、父母、爱人等之间的私人关系,则“公”亦在其中矣。
第三,“三纲”反映了中国文化中的秩序以人伦关系为基础这一特殊现实。所谓“纲常”,严格说来是指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伦理规范。从这个角度说,世上任何一个国家皆有自己的纲常。然而,何以无人宣称数千年西方人是靠纲常维持其社会秩序,惟独中国人这么宣称?我认为原因要从文化习性上来找。我曾论述,中国人缺乏对于抽象制度的内在热情,中国文化没有对于普遍法则的深厚信念。中国人从内心深处认为,“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凡是不合人情的东西,总是可以变通。所以,指望通过抽象的制度、特别是法治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失序问题,是不现实的。当然,今天法治是已成为一种不可动摇的神话,任何人不能反对。但是,只要现实中人伦关系的准则遭到了破坏,这个社会中的秩序混乱有难以根治。强调“三纲”对于秩序重建的重要性,并不等于要对大众进行道德说教,而是要思考今天中国社会中的人伦关系是如何遭到破坏的。
第四,“三纲”代表一种忍辱负重的精神。数千年来,中华民族正是在这种精神的推动下,克服无数困难,战胜无数灾难,走向团结,走向繁荣。“三纲”包含着这样一种精神:在与对方有不同意见时,能够忍辱负重,舍己从人,以巨大的耐力来面对分歧,化解矛盾。我曾崇拜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多年,后来才逐渐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往往都不是靠权利二字即可解决的。尤其在上下级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有了矛盾主要要靠情理而不是权利、法律才能真正解决。中国历史上那些成大功业、受人缅怀的人们,往往并不是由于他们比别人更珍惜个人权利,而因为比常人有更多的耐心去化解矛盾、消除误会,比常人有更大的能力忍受屈辱、承受痛苦,也比常人有更持久的恒心来证明自己、惠泽于人。人最可贵的地方决不在于讲道理、争权利,而是在蒙受屈辱的情况下,还能坚守信念,默默耕耘,无私奉献,让时间来证明自己,让岁月来抹平创伤。这种精神,就包含在“三纲”之中。
第五,“三纲五常”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核心价值,是历史自然选择的结果,决不是若干儒家、统治者所能人为强加。从孔、孟等的尊王、大一统,到“三纲”的正式提出,有一个历史过程。为什么“三纲五常”一经提出,就牢不可破地建立起来,历朝历代的士大夫和学者们坚信不移,甚至赞美成“扶持宇宙之栋干”(真德秀语)、“千万年磨灭不得”(朱熹语);乃至于到了近代,从曾国藩、张之洞到王国维、陈寅恪,皆信之不移。这些,岂是“绝对尊卑”、“等级压迫”、“极权专制”、“扼杀人性”、“人格不平等”等现代术语概括得了的?如果要正确评价“三纲”,就必须先搞清它的本义,以及它所以长盛不衰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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