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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酷刑分析与反思

2013-07-12 16:57:00    共识网

 

古代酷刑:凿颠,用铁器凿人头顶的死刑
 

 

  酷刑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存在的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酷刑和反酷刑,是野蛮和文明、专制和民主的较量。研究分析中国古代酷刑现象,无疑是让大家认识到酷刑带来的灾难和危害,加强人权保护观念和法治观念教育,加强执法和司法监督,摒弃酷刑思想,遏制酷刑发生。

  

  古代酷刑的类型

  

  中国古代酷刑有不同划分方法。有的学者将古代的绞刑、斩刑、鸩毒等归为酷刑,但在古代绞刑、斩刑、鸩毒等手段相对于多数酷刑而言,已算仁慈。所以分析中国古代酷刑,应该站在客观的角度,站在中国古代特定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下分析。

  

  法内酷刑与法外酷刑。根据法律是否认可,可以将酷刑分为法内酷刑与法外酷刑。法内酷刑是法律所认可的,但更多的现象是法外酷刑的大量存在。

  

  在中国古代有各种法内酷刑,通过法典、律令等形式发布,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北宋时的法典《编赦》,宋太祖时有106条,到咸平年间增加到18555条,有死刑、流刑、徒刑、笞刑、杖刑等类型,其中涉及多种酷刑。①《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刑法,其中的酷刑种类就有笞、杖、绞、凌迟等多种。②法外酷刑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酷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外酷刑是法律所未有的,又被法律所默认的。《隋书·刑法志》就指出隋高祖杀害无辜,齐文宣帝用刀将人割碎的行为,像百姓报私仇一样,不符合国家法律。但古代帝王却常常滥用刑法或酷刑。而下至官僚、家族、家庭,都不同程度存在大量的法外酷刑,并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肉体酷刑与精神酷刑。按酷刑伤害指向,可以将酷刑分为肉体酷刑与精神酷刑。中国古代酷刑和现代的酷刑概念是有一定区别的。因为在古代,等级制度森严,人权观念淡薄,人们不太重视精神酷刑,更注重“肉刑”,对于酷刑的历史记录也多局限于肉体酷刑。当然肉体与精神是密切联系的,很多酷刑存在精神上的屈辱,只是相对于肉体的痛苦似乎算不上什么。

  

  实体酷刑与程序酷刑。依法律程序,可以将酷刑分为实体酷刑与程序酷刑。实体酷刑是法律所规定的酷刑,而程序酷刑是审查、刑讯过程中产生的酷刑。

  

  实体性的酷刑是大量存在的,历代法律典籍均有“绞、斩、凌迟”之类的死刑。而程序性的酷刑也不容忽视。《旧唐书·刑法志》记载:来俊臣每次提审犯人,不问罪过轻重,先用醋灌鼻子,或者放进大瓮里,四周用火烤。他们制造了十种大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还有衙门在审讯犯人时,犯人不招,就“大刑伺候”。这些都是程序酷刑。

  

  致死酷刑与致伤酷刑。从酷刑对肉体的伤害程度,可以将酷刑分为致死酷刑与致伤酷刑。致死酷刑是以致人死亡为目的,致伤酷刑只是让人伤残,但有时也会危及生命。

  

  最出名最残忍的致死酷刑莫过于凌迟。凌迟始见于五代,最早载入《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元朝时将死刑分为斩和凌迟两种,凌迟正式成为官定刑罚。③酷刑还有腰斩,即用斧从腰部将犯人砍作两截。最后一个被腰斩的人是清朝的俞鸿图④,因小妾仆人收受考场贿赂被牵连处斩,他用手指蘸血在地上连写七个“惨”字,才痛苦死去,雍正帝闻报后下令废除腰斩。酷刑还有剖腹、抽肠、凿颠、断脊、锯割、灌铅、骑木驴等,都是残忍无比。

  

  致伤酷刑则有黥面、割鼻、截舌、挖眼、断手、刖足、宫刑、枷项、笞杖、鞭扑、滚栲笆等。

  

  古代酷刑的成因

  

  政治:等级与专制。政治体制是造成中国古代酷刑产生的根本原因。由于等级与体制因素,在上位者可以漠视人权,而古代所谓的法典、律令不过是针对普通官僚、普通人。虽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那只是个例。

  

  由于君权高高在上,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致使古代很多君王、皇帝可以为所欲为,滥杀无辜。三国时吴国孙晧继位后,有很多忌讳,宫女中有不合意的,“或剥人之面,或凿人之眼。”⑤对他人性命生杀予夺,这是中国古代等级与专制的政治体制带来的弊端。

  

  军事:动乱与战争。由于动乱与战争等军事原因带来的酷刑更多,涉及面与人数也更大。战乱之时,因为军队这部强大的战争机器,人性中的兽欲被无限放大,加上法律不能约束,导致酷刑致死人数较和平时期大增。战国时,白起活埋降卒40万人,创下了活埋的历史记录。⑥明末农民起义军首领张献忠嗜杀,“一日不杀人,辄悒悒不乐。诡开科取士,集于青羊宫,尽杀之,笔墨成丘冢。坑成都民于中园……其惨虐无人理,不可胜纪。”剥皮斩首,血腥屠杀,令人发指。⑦

  

  文化:懦弱与顺从。中华文化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百姓能够忍耐、顺从,甚至于有些懦弱。这是优点,也是缺点,它助长了统治者的暴虐意识。他们用儒家思想治民,用法家思想治国。通过酷刑,以图威慑百姓。

  

  心理:仇恨与嗜血。在人类心理中存在的仇恨与嗜血心理,促使大量的酷刑现象发生。《旧五代史·列传》中的李愚就认为:“有伤教害义之事,常痛心切齿,恨不得抽肠蹀血,肆之市朝。”他想将人抽出肚肠,践踏血肉,不过是看不惯伤教害义之事,为了泄愤而已。北齐文宣帝高洋是有名的暴君。有一名都督战伤,其部下不能相救,于是“帝命刳其五藏,使九人分食之,肉及秽恶皆尽。”

  

  对古代酷刑的反思

  

  古代酷刑在现代的延续。在现代社会,酷刑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1984年联合国大会第39/46号决议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中对“酷刑”的定义,包含了“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但是酷刑现象并未彻底消除,如在刑讯时采用了让嫌疑人蹲马步、将人吊起只让脚尖着地等手段,在精神方面,采用强光照射眼部、不让人睡觉等手段;由实体酷刑转为程序酷刑,实体酷刑减少,但程序酷刑还存在;由致死酷刑更多的转为致伤酷刑,虽然也有致死的,但更多的是致伤特别是上面所说的暗伤或精神伤害。

  

  中国古代酷刑的反思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对于酷刑,中国古代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主张“仁政”,废除肉刑。早在公元前100多年的汉朝,汉文帝对于犯罪的人“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于是废除肉刑。⑧《隋书·刑法志》也有“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的记载,体现了一定的人性化。北宋自开国以来,每三年遇郊祭赦免一次。后来担心助恶,改为犯过失罪的依法赦免,案情严重的,不得赦免。

  

  现在,酷刑虽然在形式上和表面上基本消除,但实际上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分析酷刑的成因:其一,政治上的等级与专权。我国虽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存在。其二,军事上的动乱与战争。从国外看,70年代乌干达暴君阿明执政、98年印尼排华事件可知,动乱与战争造成的血腥和危害在短期内是不可能消除的。其三,文化上的懦弱与顺从。这让某些恶人找到了对付人的法宝,他们欺软怕硬,手段狠毒,这也不是短期可以改变的。第四,心理上的仇恨与嗜血。阴暗的心理可能隐藏暴力,仇恨与嗜血会让人疯狂。

  

  只有消灭酷刑的存在根源,才能够从根本上消除酷刑。从我国来看,避免酷刑必须以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作保障,坚持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避免酷刑必须以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保障,热爱和平,反对战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以强大的国防实力和军队防卫作战能力保障祖国的和平发展;避免酷刑必须以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作保障,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发扬中华优良文化,去除思想糟粕,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提高道德修养和心理素养,提倡真善美,引导树立健康心理,为人民提供更多的健康有益的精神食粮。

  

  【作者单位:宜宾学院】

  

  【注释】

  

  ①许嘉璐:《二十四史全译·宋史(第7册)·刑法志》,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6年,第4090页。

  

  ②许嘉璐:《二十四史全译·明史(第3册)·刑法志》,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6年,第1829~1853页。

  

  ③许嘉璐:《二十四史全译·元史(第4册)·刑法志》,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6年,第2047~2049页

  

  ④赵尔巽,柯劭忞等:《清史稿·刑法志〔DB/OL〕,天涯在线书库。

  

  ⑤⑥许嘉璐:《二十四史全译·三国志(第2册)·吴志》,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6年,第758~759页,第993页。

  

  ⑦许嘉璐:《二十四史全译·明史(第10册)·列传》,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6年,第6413页。

  

  ⑧许嘉璐:《二十四史全译·汉书(第1册)·刑法志》,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6年,第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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