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是法律的正当性。
片中的两个关键案件涉及纳粹对弱智者施行绝育手术的法律和种族净化法本身的正当性,但始终没有得出明确结论。法庭辩论围绕具体证据展开,即被绝育者是不是真的弱智?可是,这些证据“跑题”了。可以说,它们绕开了案件的本质问题,即原始法条规定本身的正当性,反而去追逐无谓的证据。审判的法律意义被消解了。
其次,面对法律与良知的矛盾,执法者应何去何从?
是执行自己国家的法律而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还是拒绝服从法律从而沦为德国法制下的罪人?对法官形而上的苛求是否公正?这进入到“恶法是否是法”的论辩中。在战争的背景下,简宁这样的法官们,应当不顾自身可能遭受迫害的危险而选择遵从正义吗?如果不存在保障法官抛开既定条例进行公平审判的客观环境,我们有资格要求执法者拒绝遵从不正当的法律吗? 退一步,即便是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这样做,我们又如何保证法官对于所谓“良知”的认识是正确的?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法官显然无法做到这一点:个体认知有着其不可避免的片面性。
即便法官辨明了何谓良知,也有能力在良知和法律的矛盾中选择前者的立场,我们又如何保证服从良知的有效性?换言之,即使一个法官做出了拒绝法律的判断,也不能排除其他法官依然选择法律的可能性——并且在现实生活中,这是时常发生的情况。我们常常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正是在无形中给受众灌输服从的指令。我的观点是,这无关乎人权,只是一个国家、社会想要安定发展的前提。法规自然难免出错,因而历史的长河中也就不乏简宁这样的替罪羊;不过,如果没有他们,立法者又如何发现得了那些错误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替罪羊也算是“死得其所”,为社会的进步做出了一点贡献。 |